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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周刊:遏制矿难不要忘记矿工的力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5:32 新民周刊

  特约撰稿/童大焕

  日前,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联合发文,要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在“矿主发财,矿工丧命,国家买单”的多事之秋,任何旨在加强安全生产、防范矿难发生的监管措施,只要合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不管它多么严厉,都值得期待。而法度作为相
关行业的总规则,尤须在源头上树立起行业的公正形象。然而,如果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再好的法度都有可能流于空文。在当前条件下,我们不能不对“带班作业”可能的实施效果深表忧虑。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还将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据说当年美军订购降落伞,要求生产厂商老板随机抽取伞包跳伞,最后结果合格率很快就达到了100%。的确,在保护生命安全方面,风险共担式的制度设计效果卓然。但是不要忘了,其基本前提是:订购降落伞的主动权掌握在美军手里而不是制造商手里。而在当下中国,面对遏制

矿难的种种制度设计,实施的主动权实际上都掌握在矿主及当地监管者手里,在矿工、矿主、监管者之间,出现了普遍的力量不均衡。在非法采矿大量存在、官商勾结相当普遍的环境下,我们很难相信相关制度不被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架空。更何况相关制度设计本身还存在诸多漏洞。比如“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在这里,矿工是老板的雇员,相关“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同样可以是与老板没有任何亲友关系的雇员,企业老板可以不拿员工的生命当回事,自然也可以不把其个别“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命当回事;再说,即使真被发现弄虚作假,要被“严肃处理”,比起下井可能招致的巨大危险(最大可致丧失生命),被“严肃处理”的“收益”也远大于风险。这样的账,精明的老板们会算不清?

  从长远看,彻底遏制矿难,需要产权改革、舆论监督、工会壮大、技术进步等一系列的制度跟进。国外绝大多数矿山由私人开采,私人资本先购采掘权,还得支付一笔资源补偿费,国家拿着这笔钱对矿山所在地的民生进行专项补偿。此外,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高筑门槛,安全、环保、劳工权利、税收等等要求极高,违法成本太高,令资本不敢造次。中国的办法是“采掘许可”,属于行政准入制度,为权力寻租埋下了伏笔。

  我国去年在山西临汾、吕梁进行全国矿业权改革试点,经过一年努力,这项改革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和山西省政府的肯定。9月初国家决定今年下半年在大同、阳泉继续开展试点,2007年在全国推广。但这样一种理想设计,现实中仍有可能因为“所有者缺席”和“监管真空”而功亏一篑。以储量为基数先行缴纳“资源占有费”的产权改革,相当于采矿企业一次性向国家购买终身采矿权。而国家的代理人仍然像现在一样是任期有限的各地方政府及其官僚,因此,不仅国资流失现象不可避免,而且由于先行缴纳“资源占有费”大大提高了采矿业的准入门槛,非法开采、掠夺性开采和矿难事故有可能不减反增。

  更进一步说,产权改革、技术进步等等都只是遏制矿难的“远水”,但彼伏此起的生产

安全事故已经是火烧眉毛的“近火”,面对“近火”,我们迫切需要有足够能量的“近水”。窃以为,这样的“近水”,首先要解决的是国家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的“监管真空”问题。其中关键就是从法律上赋予矿工监督安全生产的权利,并完善相应的组织,让矿工们牢牢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普遍建立独立于矿主的矿工工会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矿工的安全培训、企业安全的监督管理。企业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工会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运转。工会和矿工拥有在安全生产上与矿方平等谈判、罢工和在危险情形下拒绝作业的权利;矿工们必须拥有和各级乃至全国最高监督管理机构随时联络的畅通渠道。

  其次是大幅度提高矿难赔偿标准。现在,不少地方把标准提高到每人20万元,实际上还有巨大的提高空间。譬如,某省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境内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这样的规定看起来增加了管理力度,却并不足取,它甚至有可能助长监管不力、等着罚款的“罚款经济”和“罚款行政”。比较公平和有效的做法,是给生命赋予更高的价格,给死难者更多的生命补偿。

  第三是积极开放媒体监督。媒体监督一来可以解决监管部门特别是国家最高监管机构与被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地防范一些地方的官商勾结;二来可以使矿工获得“体制外”力量,从而更大胆、有效地监督和主导安全生产,为自己的生命寻求保护。(作者系《中国保险报》评论主编,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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