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受台风“鲇鱼”影响,浙江省遂昌县北界镇苏村发生的山体滑坡事故,让人记忆犹新。浙江作为受气象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当气象灾害来临时,怎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呢?正在杭州举行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今天(1日)就在审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草案总结了浙江各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地方成功的做法,立足于“以防为主”,从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对国家法律法规作了细化。
明确灾害防御责任 四类红色预警可停工停课
草案中,最首要的就是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草案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基础组织的防御责任作了明确,对公众、公益性社会组织、媒体、通信运营企业、保险机构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作了规定。
为了避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混乱,草案规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施统一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对应区域预警信号的发布、更新和解除工作。
此外,草案还借鉴了香港、广东、厦门等地的做法,确立了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停工停课机制,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四类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应当停课,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求,采取临时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加强公民防御意识 必要时强制转移
“近年来,在几次大的气象灾害防御中,暴露出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相当多的公民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自救意识及能力不强,遇到灾害,缺乏必要的避灾自救措施,等靠政府救援,少数人还不配合当地政府组织的转移工作。”浙江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说。
对于公民防御意识不强的现象,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掌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据媒体报道,丽水遂昌发生山体滑坡事故发生当天上午,丽水北界镇政府派工作人员对当地村民进行转移,部分村民不愿离开,在劝说过程中发生了山体滑坡。
针对发生气象灾害,公民不配合进行转移的情况,《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了解,关注气象灾害情况,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饮用水,食品及生活用品,配合服从政府应急处置和人员转移工作,积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情况紧急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