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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协会发催收自律公约: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 现场催收应录音或录像 |新京报财讯

互金协会发催收自律公约: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 现场催收应录音或录像 |新京报财讯
2018年03月29日 13:58 新京报作者:陈鹏

  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鹏)3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行《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签署仪式。《公约》要求,催收人员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同时,现场催收应全程录音或录像。

  《公约》第五条还约定,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

  新京报记者在此前的“校园贷”、“现金贷”系列调查中发现,除了利息,部分平台还可能收取多种服务费,有的短期借款月利率高达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不当催收、信息保护、外包管理等当前债务催收领域备受关注的问题,《条约》都划定了底线。

  对于多头借贷的问题,《公约》中列明,”从业机构应依法合规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债务逾期、违约及催收相关信息,防范多头借贷、过度借贷。”

  同时,从业机构应切实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不得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

  而从业机构实施债务催收外包的,应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审慎选用外包机构,明确划分经济法律责任,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流程、人员管理、投诉情况等,确保外包机构遵守本公约要求,如因外包管理不力,造成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倪雪莹

外包公约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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