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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打律师之后”法律仍在叹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0:06 红网

  昨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副院长张秉全表示,据他们目前调查到的情况,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并没有殴打北京律师王令,他们的工作程序也没有不妥。

  昨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最近广受关注的“天津法官被指殴打北京律师事件”。同时,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律师协会有关人士处获悉,北京律师指遭天津法官殴打事件引起了最高法院、全国律协、天津高院的高度关注。最高法院院长肖扬
专门就此做出批示,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2006年04月13日来源:新京报)

  一篇新闻报道中,有两个“昨日”讯息,看过之后,难免有些惶惶然。北京律师指遭天津法官殴打事件引起了最高法院、全国律协、天津高院的高度关注。而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副院长张秉全表示,据他们目前调查到的情况,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并没有殴打北京律师王令,他们的工作程序也没有不妥。这不是有些奇怪吗?

  法官是法院的主体,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构。律师指在法院受到法官殴打,决非空穴来风,由谁进行“调查”,应该到哪里申冤?请不要忘记,律师来办理的是当地居民对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是当地地方行政机关。发生冲突的缘由是“立案”。

  现在,我们还不能据此证明地方法院和地方行政机关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只能根据有关的资料,知道行政诉讼有点难。以至于法学界有提议,建议修改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诉讼庭,涉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交由上一级法院。尽管在目前还只是一些关于对行政案件管辖权的修改意见,由此也大概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一些难点。

  依据法律程序办案,这大概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可是在此却发生了因为立案,法官殴打律师的指控“事件”。这不能不使人对法官的素质产生忧虑,“事件”是有些偶然,法官的整体素质低下并不偶然。

  之所以担心法官的素质低下,并非杞人忧天。首先是法官的来源。其次,我们国家没有“陪审团”。肖杨大法官曾经说过,今后法官的来源应该考虑从资深律师中产生。为什么?大概是国际惯例。很多国家的法官都是当过多年的律师,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即使这样,一审案件审判的决定权,也还是取决于没有利害关系的,由多人组成的陪审团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也许,这样的一审审判,“成本”可能比较高,但是对于实现法律的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坚定人们对法律的信任而言,“相对成本”会显得比较低廉。

  起码,我们不愿意看到在同一天,这边是天津市高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最近广受关注的“天津法官被指殴打北京律师事件”。而另一边是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副院长在表示“自身”光荣正确。而这些,还是因为“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专门就此做出批示”之后。

  不是随便哪里的律师和法官发生冲突后,都能弄到“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专门批示”的。如果,到与人们接触最多的基层法院立案,还要“最高法院院长专门做出批示”,那么基层法院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作者: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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