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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办公室被强暴与工伤不沾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5:4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艰难维权

  四处奔走结局让她绝望

  第三天 3月6日

  没有支持的声音她迷茫了

  单位:申请工伤?可能性不大?

  6日,星期一,阳光依旧很足。早上7时,晨阳就去单位上班,一直持续到晚上7时。在电话里,她对记者说,她又是一夜没睡,她的思想折腾了一整夜仍然没有直面单位领导的勇气。

  上午10时,记者来到晨阳所在处室,找到负责人薛书记。听说是晨阳一事,薛书记让记者去找工会李主席。李主席倒是快人快语:“这个事很复杂。刚开始说法不一,大家都说他们是谈朋友,谈朋友发生这些事,就是他们自己的事了。”李主席说,事情发生后,晨阳死活不承认跟黄某有恋爱关系,单位提出内部处理,晨阳坚决不同意。李主席承认,晨阳遭强暴之前,黄某的确骚扰过她,单位对其作了内部处理。李强调说,发生这事后,单位也意识到管理上存在疏忽,马上调整处室的职工值班制度:凡两人同时上班必须是同性。他认为,单位在管理上补了漏,已经对此事相当重视了,晨阳的伤害与单位无关。

  记者提出晨阳希望申请工伤,向单位提出索赔。李主席笑了:“申请工伤?可能性不大。单位赔偿什么?单位有什么责任?这完全是他们的个人行为。单位上有责任也是管理责任,但我们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我从来没遇到过这种事,法律上没有规定啊。”他还说,如果晨阳不提出来,单位绝对不可能给她任何赔偿。“怎么赔?什么名义?公司都没有先例。如果她正式提出来,那只有请示上级单位。”

  劳动局:办公室被强暴与工伤不沾边

  要申请工伤,首先得到劳动部门去填写《申请表》。晨阳说,她不是太清楚程序,也不知道别人会不会让她填,她不敢去,怕其他人看她的眼神。

  下午3时,走到当地劳动局大门口,她也不敢进门,记者代她找到负责工伤鉴定的医保处。该处一位留着短发的中年女士听完记者的情况介绍后,非常肯定地回答:“她这事儿,压根就跟工伤扯不上边!”她解释说,这不是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工伤认定条款上称,要受到事故伤害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的,才能算工伤。她认为认定工伤首先要发生工作事故,而晨阳被强暴并非工作事故,而是强奸犯蓄谋犯罪,其犯罪指向不是公共财产,而是存心想强暴她。“现在,人们有一种误区,好像在单位内受到的伤害都是工伤,哪有这个道理。”这位女士明确表态,肯定不会让晨阳填《工伤申请表》。

  记者一天“跑路”下来,似乎没什么“收获”。听说走工伤索赔的道路行不通,晨阳有些泄气,她说她心里很绝望,维权的路越走越艰难。下一步该怎么走?因为没有支持就放弃吗?晨阳陷入深深的痛苦中,她拿不定主意,狠命地摇头。

  第四天 3月7日

  勇敢面对结局让她绝望

  7日上午,经过一夜思考的晨阳,终于在“就此退缩”还是“勇敢站出来”中选择了后者。她鼓起勇气决定去找集团公司工会讨要说法。在记者的陪同下,晨阳来到公司工会楼下。

  集团公司工会生产保护部的朱部长接待了晨阳。朱部长是位男士,办公室比较吵闹,还有几名男士也在。晨阳坐在沙发上,始终开不了口。她示意希望到安静的地方去谈,朱部长立即找了间没人的办公室。见记者关了门,晨阳才低声将自己遭同事强暴的事情简单说了,希望单位能把她换到远一点的地方工作。朱部长听完后很抱歉地说,这要与妇女维权部门联系,这与他管的工作不对口。随后,晨阳提出要以工伤为由向单位提出索赔,朱部长说这事还没有先例,只能让晨阳到市上劳动部门去咨询。

  记者请他现场给晨阳一个答案。于是,朱部长回到办公室,当着晨阳的面拨通劳动部门的电话。过一会儿,他回话说,劳动部门专门管工伤保险的说这是个新问题——在办公室遭遇强暴,强奸犯的指向目的是人而非公物,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这算不算工伤。随后,她又硬着头皮走进权益保障部办公室,要求将她调到一个远一点的单位,她想远离这个人人都认识她的地方。接待她的一位姓孙的女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表示,这很为难,要调查后与下属公司协商才能决定。

  从工会办公室出来,晨阳脸色苍白,连脚步都有些不稳。晨阳说,她脑袋好晕,快走不动了。沿途去了好几家药店,她都没有买到想要的药。下一步又该怎么走?在攀枝花这个地方,究竟谁能真正支援她?晨阳用细小的声音说,我已经彻底绝望了……

  是否属于工伤律师看法不一

  昨晚,记者就晨阳(化名)申请工伤鉴定一事采访了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这种情况还是法律上的空白。”牛建国表示,晨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强奸,心理上遭受较大伤害,但《判决书》上的损伤鉴定仅为轻微伤,未达到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牛建国说,相关法律规定,工伤鉴定的范畴只限于对人体的物理伤害,且以从受到伤害起1年以内为申请期限,如果晨阳现在申请工伤认定,一是已经过了申请期限,二是其所受的心理伤害不属于工伤鉴定之列。“目前,晨阳这种情况不可能认定为工伤。”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任正飞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发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结合本案事实,职工晨阳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交接班巡视)时受到黄某暴力强奸导致人身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应属工伤。

  (本报记者陈昊向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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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记者手记

  见证:弱女子的两次奋起自救

  在Google上搜索“强暴 2005年”两个关键词,显示相关信息约为299万条。另据了解,200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包括强奸在内的六大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审结案件共238738件。在这组看似枯燥的数字后面,究竟隐藏着多少遭受过性侵犯的女性?

  晨阳,一个身高1.50米、体重40公斤的28岁弱小女子,于2005年2月13日上午8时许,在上班地点被同一办公室的同事强暴。

  事发9个多月后,一直等不到对方被绳之以法的消息,11月20日一早,女孩独自来到成都。在整整四天时间里,她已记不得拨打了多少次报纸上刊登的成都晚报社会新闻部办公室电话。每次拨通后,她对着话筒就是说不出话,直到挂断电话。11月23日下午她决定放弃,并买好了11月24日下午的火车票。23日晚7时许,在成都好朋友的鼓励下,她最后一次拨打电话,这一次她终于说话了:“傅艳记者,我想找你谈谈……我明天就要回去了,但是很害怕,很无助……同一个办公室的同事,经过处心积虑的准备,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把我强暴了!发生这件事情后,周围舆论竟然以指责我的人居多。我现在的精神面临崩溃!”

  直到今天,记者都还记得见到晨阳时的第一个印象:她那么弱小,让人心生怜惜。实际上,她接受记者采访后依旧顾虑重重,害怕这个,担心那个,但是直到记者发稿前最后一次征求她的意见,她仍然还是说:“同意报道。”

  几个月后,记者接到她的电话,得知强暴她的那个人终于被绳之以法了。随后,记者问她,现在是否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电话那头随即传来哭泣声:“傅姐姐,我以为法院宣判了,舆论也就会倒向我,可是我错了!现在压力更大了,很多人都说,我是和他耍朋友,和他赌气!我真的要崩溃了,要疯了,要死了!你相信吗?一年了,我天天哭。”

  又过了几天,再次接到晨阳的电话,这次她的情绪似乎稳定一点,她在电话里小心翼翼地提出:“傅姐,我思来想去,不能就这样忍气吞声。我没有任何错,为什么要我承受这么多痛苦?我要申请工伤!”刚听到她的这个想法,记者也有些吃惊。与她细细聊来,其实她所展现的不过是一种勇敢的态度。在这个看似柔弱无比的女子身上,有一种如她自己描述的“攀枝花精神”——永不言败!

  我们将晨阳此次“申请工伤”的举动,理解为这个弱女子的第二次“奋起自救”。其实,这次行动,到她昨晚离开攀枝花为止,她一直是在“孤军奋战”。她此次成都之行,包括她的男朋友都表示反对,尽管这个深爱着晨阳的男子表示随时愿意迎娶她——只要两个人相爱,安安静静过自己的小日子就行了!

  晨阳踏上火车那一刻给记者打来电话:“虽然我感到很害怕,但我还是来了。在成都,真的能听到支持我的声音吗?”

  (傅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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