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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重庆知名律师谈如何避免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专访|重庆知名律师谈如何避免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2022年06月20日 11:54

  近年来,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记者查阅法院发布的案例,发现绝大多数买卖合同纠纷,都是因为经营者欠缺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淡薄而引发的纠纷。怎么样才能既维护了买卖关系的公正合法性,有能降低法律风险?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找到了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冉缤律师,请他谈谈如何避免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刚入座,冉缤律师就快人快语:在经济交往中,买卖关系是所有关系的基础。而同样是买卖纠纷,法院的判决的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同中医讲究辨证施治道理的道理一样,有的人成功要回了货款,有的却因种种原因不能如愿。那么怎样才能在买卖合同中规避一些风险呢?冉缤律师先分享了他代理过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

  云南某农资公司与重庆某化工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2018年度化工经销商合作合同》,之后,重庆某化工公司安排其公司云南片区业务经理赵甲与云南某农资公司对接买卖农资化肥的一切事宜,自2018年6月起直至2018年9月底。在此期间,双方的交易流程为:赵甲将被加盖有重庆某化工公司印章的农资化肥价目表通过微信发给云南某农资公司确认,双方在微信上对化肥的品种、价格达成一致后,赵甲即向云南某农资公司发货,确认收到货物之后云南某农资公司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账户支付货款。

  2018年9月3日,根据双方微信沟通的约定,赵甲安排发货,总计17万元。云南某农资公司收到货物的当天即开包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随即微信联系赵甲,几天后赵甲将不合格货物拉走。双方之后再无合作。

  一年后,重庆某化工公司起诉云南某农资公司,称该批货物云南某农资公司签收并未支付价款。此时,云南某农资公司得知赵甲已于半年前离职。

  法律焦点:重庆某化工公司认可2018年9月3日向云南某农资公司供货的事实,但不认可货物质量有问题赵甲拉走货物的事实,认为赵甲仅是公司业务员,负责推广、推销和宣传,不能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诉讼中对赵甲在重庆某化工公司的职务、职责以及工作范围产生争议。

  案例二

  某建筑施工公司承建高速公路某标段,吴乙为起项目工地供应碎石。累计供应价值21万余元。因某建筑施工公司一直未能结账而起诉到法院。

  法律难点:双方并未进行过结算,吴乙仅有项目部人员出具的收条,收条上仅载明“收到 石子2103方”等字样,且该收条上既没有写明石子的单价、总价款,更没有公司的盖章。

  以上两个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第一个案例,在一审云南某农资公司败诉的情形下,针对赵甲职务到底是业务员还是业务经理,职责范围到底是区域卖方总负责还是仅负责推广、推销和宣传,冉缤律师团队在二审中通过不断挖掘证据以事实真相,梳理庭审思路,最终让在一审云南某农资公司反败为胜。第二个案例,第一次吴乙起诉后在法官释明风险后主动撤诉。之后,根据冉缤律师团队提供的诉讼建议,补充收集到与施工项目部关于石子的单价、总欠款金额的沟通记录,再次起诉后胜诉。

  冉缤律师提醒大家: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合同,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小到生活日用品,大到工程施工,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约定口头合同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结算,并要求对方出具结算单、欠条等凭证,如果可能,通过微信聊天确定单价、数量、质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规避日后的诉讼风险。签订买卖合同、结算单时要注意单价、数量、质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条款必须清楚,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要特别强调,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发现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拒收,并且第一时间联系对方,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为之后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将自己的损失减小到最少作相应准备。

  (来源:新视线)

责任编辑:于安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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