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公司生产的红茶是以茶鲜叶为原料,经原料验收、萎调、揉捻、发酵、做型、干燥、包装工序制成。为了保证本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依据。
本标准的文本格式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要求而编制。
本标准的主要指标的制定参照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NY/T 780《红茶》的要求,感官及部分理化指标根据我公司产品特性要求而制定。
本标准由宁波平顶杉茶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平顶杉茶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柯令昌、柯海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红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茶的分类、要求、质量等级、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鲜叶为原料,经原料验收、萎调、揉捻、发酵、做型、干燥、包装工序制成的红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 1071 茶叶贮存通则
NY/T 780 红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等级
按茶鲜叶品种的不同进行等级划分,分为5A、4A、3A、2A、A。
4要求
4.1原料要求
茶鲜叶应芽叶完整、匀净、无病虫害。还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4.2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不添加任何化学物质和非天然的香味物质。
4.5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品质检验方法
按GB/T 23776规定的方法检验。
6.2标准实物样
按GB/T 18795的规定执行。
6.3取样和磨碎试样的制备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磨碎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4理化指标
6.4.1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4.2水浸出物
按GB/T 8305规定的方法测定。
6.4.3总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4.4碎末茶
按GB/T 83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4.5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4.6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6.4.7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6.5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7.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水分、碎末茶、标签。
7.2型式检验
7.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季节性生产或较长时间停产的,应在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3组批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7.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为1000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用。
7.5判定规则
7.5.1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还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5.2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以复检结果为准。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2号和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或GB 9687或GB 9688或GB 11680或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及有关公告的要求;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或GB/T 8946的要求,还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8.4贮存
产品应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处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同时还应符合GH/T 1071的规定。
8.5保质期
产品具体保质期在包装物上明示。
(来源:News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