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能会放过“坏人”:放过“坏人”比冤枉“好人”代价小

喜欢看港产电视剧的人一定看过这样的情节:被告有钱又十恶不赦,做出违法行为后为自己请了有名的“大状”辩护,法庭上控辩双方你来我往,但最终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被告被无罪释放。

作为法治社会的香港,法律为什么也放过了“坏人”呢?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如果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疑问,那么则按照有利于被告的方向解释,而不是“疑点利益归于检方”,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支持检方的指控。具体说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宣告无罪;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认定轻罪;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认定为一罪。

宁纵勿枉,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宁可放过坏人,不要冤枉好人”。

更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美国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被指控谋杀了自己的妻子和另一男子。鉴于辛普森曾经对妻子实施过家庭暴力,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认定他就是杀人凶手。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辛普森案的判决。然而最具戏剧性的是,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辛普森在此案中被判无罪(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作为法治社会的美国,法律为什么也放过了“坏人”呢?

实际上,英美法系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这样的代价可能是放过了“坏人”,但好处是不但防止“苛政猛如虎”,还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罔顾程序、从重从快打击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伸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作为大陆法系,在我国的法律也有“疑罪从无”的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六十二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但实际上,我国在办案和审判上,很多冤假错案,都遵循一个简单的逻辑,即公安机关在获得一些案件线索以后,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实施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展开侦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随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遂认可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起诉意见而提起公诉;而有些审判机关则在证据明显不完整的情况下,降低定罪标准,对被告人作出不应有的处罚。赵作海、张高平、张辉、李怀亮等冤案都是如此。

近年来“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的日益深入,刑事案件以其重要的社会影响力而将司法机关推入政治化运作的环境中,使司法偏离了公正的立场,既掩盖了本可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也遮蔽了法律规范应有的内涵和要求。

法律可能会保护“坏人”:“坏人”也有基本人权

在李某某涉嫌轮奸一案发生后,辩护律师之一、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陈枢表示,将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指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以真实姓名向社会披露该案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并呼吁媒体“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此声音一出,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更有律师称,“如果李天一等人的行为已明显构成强奸罪,律师作无罪辩护就不符合职业伦理。”

近日,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的一条微博同样引起网友的强烈批判。这条以 “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的微博上写到,“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详细]

“强奸陪酒女危害性小”这句话,显然表述失当,这里我们暂且不做评论。但这条微博的前两句,并没有任何错误。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理应尽全力为其辩护,做无罪辩护也无可厚非。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因其可能犯下罪行,就不予以保护。至于李某某是否有罪或者如何量刑,那是法官的事情。

在舆论看来,李某某无疑是一个“坏孩子”。可为什么我们的法律还给予他这样的权利,为什么我们的法律还给予他保护?

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制水平,其实不必要去看多数人,而是看少数人,比如残疾人、外来移民、同性恋,他们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障,尤其是要看对“坏人”的权利有没有去维护。我们曾经也经历过那个年代,被认定是“坏人”的人常常被拉去示众、公审、扣帽子,这种对尊严被践踏的感觉想必上了年纪的人还记忆犹新。

“坏人”也是人,也有基本的人权。从法理上讲,没有经合法审判裁定的只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他们享有会见律师和自我辩护的权利。即便是罪犯,也同样享有一定的人权自由。

“坏人”的权利必须得到维护,即便是在貌似正义的民意面前,公正的法律也不能成为平息民怨的牺牲品。一个连“坏人”的合法权利都能被保护的社会,每个“好人”也必然不用担心会被越界的权力伤害。

法律可能会伤害“好人”:舆论对“好人”的偏袒可能会干扰司法

小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夏俊峰因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

洛阳市民曹某面对盗窃助动车的小偷见义勇为,追赶过程中,因制止小偷逃跑而致其摔倒身亡。法院认定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小偷)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从道义上说,这些案件中的罪犯可以说都是“好人”:小贩夏俊峰是弱势群体,洛阳市民曹某是见义勇为。而判决的结果是,“好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律为何不保护这些“好人”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好人”如果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果站在被害者家属的一方,他们又能被称为“好人”吗?

从这方面来说,舆论往往会偏向于弱势的一方,强大的舆论有时会对司法造成一定的压力。

例如,在许霆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纷纷批评、质疑、争论,才有了广东省高院的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的发回广州市中级法院的重审。但是连媒体都报道的一清二楚的案情,法院何谈“事实不清”?舆论救了许霆,法院在舆论的压力下妥协,以平息、安定民心。

那些得不到舆论的帮助的张霆、李霆、王霆呢?与许霆案情类似的云南何鹏,被判处无期,现在已服刑。许霆的轻判,只能说是舆论为他“度身订做的正义”。

“好人”与“坏人”从本质上说,只是一个道德评判的标准,不能取代法律的评判。随着民众对于公共事件的关注越来越多,道德与法律的矛盾也会随之增加。学会尊重法律,学会尊重程序的正义,是建立起全民“法治精神”的重要一步。 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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