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网友在桐乡当地论坛爆料,2010年时桐乡公证处主任年收入高达80余万,而该处合同工员工年薪只有三四万。爆料人还称,2010年桐乡公证处用于食品、礼品、餐费、考察费等消费接近一百万,但公证处编制人员仅3人,且支出并无明细账单。
爆料人称,2010年公证处等相关人员曾以考察的名义去阳澄湖吃螃蟹,并报帐十几万。
桐乡市有关部门在该市相关网站贴出消息称,10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和网民网络反映的桐乡市公证处人员工资收入及公款消费等问题,桐乡市纪委已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举报和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初步查明,桐乡市公证处存在工资发放违规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该消息称,桐乡市委、市政府决定,责成市司法局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市公证处主任沈吉龙予以停职检查,配合调查组进一步查明情况。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司法局副局长朱莉萍,因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予以停职检查。[详细]
事实上,涉及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丑闻并非偶然,而是频频发生。前几年轰动全国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两名公证员就因违法公证而被判刑;还有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的一份继承权公证书,竟然将活人公证为死人。而因其复杂性和对公证法的冲击,被界称为“广东公证第一案”的公证造假事件中,公证处为一个虚假合同做了公证:一个香港老板欠他的女雇员“业务款”900万元,如今连本带息应偿还1500万元。当女雇员持“公证书”要求还钱时,老板称,欠款子虚乌有。官司从珠海中院、广东高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除此之外,还有嫖娼公证、暴力公证、处女公证,更不要说超越业务范围办证、办假证、错证了。自身不正,何以公证?人们遇到事情都喜欢去公证,是因为公证机构具有法律信誉和公信力。现在“公证不公”,还谈何公正?[详细]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与社会生活关系密切。我国公证机构最初在法院内部设置,上世纪80年代后归属司法局。1982年《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公证一直是以“国家公证机关”的面目出现的,无论是彩票开奖时的现场公证,还是婚前财产、继承公证,公证员们身穿制服,代表着国家的威严。20多年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体制改革势在必行。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次年3月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公证法典。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一定性使公证机构彻底告别了“国家机关”的头衔。
《公证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目前,公证收费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按件收费。如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每件收费200元;身份、出生、学历等公证事项,每件收费50—80元。(二)按标的收费。即按公证事项涉及的标的额收费。如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100元;房屋转让合同公证是按标的额实行递减收费,最低200元。(三)按时间收费。如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件,按保管年限收取。
公证收费的基本原则:(一)法定收费原则。收取公证费用,必须依法收取,不能自行其是。(二)低费原则。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公证收费是按照公证活动的基本支出计算的。同时,对于交纳公证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还可以按规定减免。如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三)公平负担原则。即公证费由当事人平均负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但就现状而言,由于各地公证处基本处于“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垄断状态下,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单位办理各种涉外及国内民事、经济公证的情况又日益增加,加之公证收费高昂,在百姓眼中,公证处俨然是一个“肥水衙门”而难觅公益气息,这也正是公众不满的焦点所在。
作为一项行业惯例,公证不按件收费、也不按公证的难易程度和责任大小收费,而是按受益额收费。比如,江苏省司法厅与江苏省住建厅就曾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因房屋继承、遗赠等五种情形下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公证证明,且按受益额的2%缴纳公证费。也就是说,若继承的房产价值100万元,继承人就必须先花2万元进行公证才能申请房屋登记。
这种公证收费模式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且不说行政强制公证的是与非,就公证收费而言,为一座50万元的房产继承进行公证,和为一座500万元的房产继承进行公证,“成本”其实相差无几。但按受益额来收费,后者要缴纳的公证费就比前者多出9万!如此唯利是图,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完全被抛到了九宵云外。
再回到桐乡公证处事件中,2007年,桐乡市人事局、财政局、司法局三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桐乡市公证处工效挂钩方案的意见》,确定公证员效益工资按年业务收费提取,200万的指标基数内按20%,超额部分是按28%提取。
公证员居然还有效益工资?这效益又来自哪里呢?依《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如果桐乡市公证处没有“治外法权”的话,也应该是一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但就是这家机构,在管理成本高企的情况下,在员工工资远超当地平均水平的情况下,居然还有69.19万元净利润。这笔净利润当然不是凭空而来的,这一事实的背后,就在于公证机构突破了公益原则的不公正收费。[详细][详细]
工作人员该拿多少年薪,并不是公证处的根本问题。问题在于,这一机构身份暧昧,既不算公权力部门,又与公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如果公证处是个干干净净的市场组织或者社会独立机构,其负责人拿多少年薪,或者上哪儿吃喝,都不该成为公众聚焦点。可改制后的公证处虽名义上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际上却又是司法局下属单位,二者之间存在着各种利益输送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不仅容易沦为相关部门利益关联体,还会因此激生各种腐败和灰色现象。公正是公证工作的立足之本。公证是一个出不起丑闻的行业。但不得不说,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的公证处,其公正形象却一直为公众所诟病。在现实生活中,公证处违规收费并不少见,虚假公证、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亦时有发生。从西安宝马彩票案中公证人员的玩忽职守,到桐乡公证处的薪酬丑闻,其背后折射的是公证体制改革滞后及其所造成的现实困境。
自2006年《公证法》实施以来,公证行业由行政机关逐渐向事业单位转型,到如今又已面临向何处去的问题。公证该姓“公”还是姓“私”,是近年来探讨破解其身份困局的焦点。无论公证体制改革如何走,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必须坚决割断权力脐带,与司法部门厘清关系。相关部门与公证处应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公证处不是相关部门的“私生子”,更不能沦为其附庸。
对于公证工作的改革,不能仅仅满足于简单的机构转换、自收自支的的财政脱钩,而更应该注重确保其非营利性的制度建构。如何促使公证工作回归公益性,避免“公证不公正”?笔者以为,首先应着力调整现行的利益分配模式,否则,像桐乡市公证处那样,公证员效益工资占全年业务费(公证费)收入的两成以上,较饱受争议的红会10%提留率还高数倍,难免产生“羊毛效应”,使得公证费居高不下;其次应全面、详细公开公证机构的收支情况,增加透明度,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确保其公益属性;再次,应考虑放宽公证机构的设立门槛,引入竞争机制。毕竟,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只要具备名称、固定场所、两名以上公证员及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须的资金等条件都可申请设立公证机构。
只有割断权力脐带,成为独立运行的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公证处才可能树立公正形象,得到社会公众的信赖。[详细]
假“特供”商品能大行其道,反映出国人对特权的追捧。
地方政府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强迫童工入厂,已经涉嫌违法。
这样一个缺少可执行力的制度,能遏制住“车窗抛物”的陋习?
这种过度消费是真能发掘莫言的价值还是会异化成令人匪夷所思的闹剧?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东西远比手机更值得我们在乎,比如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