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消费受伤 老板有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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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7日09:44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
如果我们在餐馆吃饭或在其他场所消费时,受到意外的损失和伤害。那么,这种情况应该由谁来负责呢?从今年五月一号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施行,并对此制定了新的赔偿标准。 一天,王小姐在某酒吧独自喝酒,旁边两女子发生冲突,动起手来。而老板却袖手旁观没有及时制止。其中一女子抓起啤酒瓶投向对方,对方一躲,不料啤酒瓶却误伤了王小姐,致使王小姐头部受伤,大量出血。两女子见事不妙,匆匆逃离现场。当然,误伤王小姐的女子应负直接责任,同时,酒吧老板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对王小姐的损失负有间接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条文规定,酒吧老板最后赔付王小姐医药费、误工补贴等共计一千元。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