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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天天说:透支消费构成诈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14:22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信用卡允许在一定程度上透支,也就是说,可以花掉比卡里的存款多一些的钱,以应付急用。但是对恶意透支,也就是对持有信用卡而故意不讲信用的行为,法律又是如何界定的?

  2002年丁小姐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牡丹卡。2003年5月开始,她连续透支25笔,共计金额6千多元。同年7月,银行开始一直催促丁小姐还款,但电话联系丁小姐时,她竟然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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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因工作忙,常出差在外,没时间还钱。银行没办法,在2003年10月发出最后通牒:如果丁小姐在接到银行通知后的一周内,仍然不还透支欠款和利息的话,银行将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公安机关追究丁小姐的刑事责任,但丁小姐对此仍然置若罔闻。银行在催款无着的情况下,于今年3月1号正式报案。那么我国法律对恶意透支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我国《刑法》把恶意透支纳入信用卡诈骗的范畴。同时对恶意透支也进行了定义: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4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鉴于丁小姐透支数额已达六千多元,同时无视银行的催款通知,近日,法院判处丁小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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