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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母当众上演夺“女”大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14:20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2003年3月3日,太原市汇丰派出所接到一起报案,说有人正在抢孩子。民警们马上赶到了事发地。

  太原市胜利西小区居委会主任:王素贤就拉着这个男的不放,不放以后,她说孩子就是他给找人抢走的。我们心里挺着急的,我们赶快都拽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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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问讯民警们得知,上午11点30分,这个姓林的男人领着几个彪形大汉,跑到了胜利西小区的王素贤家里抢夺孩子,恰巧被邻居们碰见,为此引出了一场纠纷。双方争夺的焦点便是这个名叫宝宝的小女孩,今年刚满3岁。

  林某:因为我是孩子的父亲,我有权见孩子,有权养护孩子。

  但这个说法,却遭到了孩子母亲王素贤的否认。

  王素贤:他说孩子是他的,但是我也一直没有承认过。

  那么,林某和王素贤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他又为什么要抢孩子?事情还得从六年前讲起。

  1998年,宝宝的母亲王素贤离开家乡来到太原打工,暂时借住在一个亲戚家。林某正在这家做家教,一来二去,两人便相识了。后来,林某介绍王素贤到自己的歌舞厅当了一名仓库保管员。干了两天后,林某便叫她搬到自己家去。

  王素贤:他家是三室一厅,他说是有一个空的房间,如果合适的话,他就让我过他那儿住去。

  由于在歌舞厅上班,王素贤每天的下班时间一般总在凌晨三四点,考虑到林某家离歌舞厅比较近,而且他也是有家室的人,王素贤便答应了下来。但没想到居住了三个月之后,一件意外发生了。

  按照王素贤的说法,那晚林某强暴了她。事情发生后,她是既害怕又无奈,

  第二天便搬出了林家。

  王素贤:我不想让所有的人都知道这件事情,所以也就隐瞒了下来了。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非像她想象的那么简单。4个月后,王素贤意识到自己怀孕了,医生说像她这样的身体打掉胎儿会有危险。不得已,王素贤生下了宝宝,独自一人带着孩子。在宝宝两岁时,王素贤和张虎生结为了夫妻。

  张虎生:我并不担心谁是她的亲生父亲这个事情,反正我现在是她父亲,我觉得我们和她在一起非常的幸福。

  张虎生对宝宝视同己出,非常的疼爱,这让王素贤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温暖。可是,就在这时,王素贤接到了林某的电话,说想见见孩子,考虑再三,她还是答应了。 

  王素贤:孩子说是要上厕所,要尿尿嘛,(林雁华)他就从我的怀里抱走了。过了这么久,上厕所还没上完,然后,我站起来,往卫生间走,他爱人就拉我。

  王素贤意识到,宝宝被对方给抱走了,她找遍所有地方,也不见孩子踪影。无奈之下,她只好采取跟踪的手段。三天后,终于在林某的单位宿舍,听到了宝宝的哭声。在110干警的帮助下,王素贤将失踪了三天的孩子抱回家。  

  为了躲开林某的干扰,王素贤就没有让孩子出过家门。然而仅过了一周,也就是2003年的3月3日,麻烦再次找上了门。

  张虎生:在楼道里,碰见了林某和他的妻子。我正拿钥匙开门的时候,他们冲了上来。

  王素贤:他们俩个人,一个人抓住我的一个手,往开掰我的手。另一个人在中间抱孩子,孩子抓着我的衣服,就是不放,一边叫着妈妈,但是我弄不过他们三个人,孩子被他们抢走了。

  王素贤跌跌撞撞追到楼下,拽着对方不让走。哭闹声惊动了小区的居民,他们看不过去,于是拦住了林某一伙。那么,林某为什么会在宝宝3岁了才想到要孩子?而且采取的是这么一种方式。

  林某:原来的那个家庭是有孩子的,我们含辛茹苦的培养过,但是他夭折了,在十几岁的时候夭折了。

  据林某讲,他已经年近50,没有了生育能力,他也曾和王素贤协商过要抚养宝宝,但王素贤开出的条件实在让他无法接受。

  林某:他们在孩子的问题上敲诈我,也曾写过条子,要五十万要一座房子,达不成协议。

  在太原市汇丰派出所的协调下,双方写下保证书,任何人都不得藏匿孩子。但很显然,这并不能最终问题。那么,双方的这种矛盾究竟该如何解决?宝宝又该由谁来抚养?还是让我们一起来听听专家的看法。

  巫昌祯,全国政协委员、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主编或与个人撰写的论著有:《婚姻与继承法学》、《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等。

  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教授巫昌祯:爸爸想抢回去,那么你就得通过法律解决,理由摆出来以后,法院根据情况来判决。法院判决的主要标准,还是根据子女的利益、孩子的利益,跟谁生活对她更健康成长,这一点原则是明确的。如果(孩子)不在你身边,你可以有探望的权利,一段时间或者双方协议,一个月探几次等等。你有你的权利,他有他的权利,你们俩的权利是不能抵消的,所以你不能把他藏起来,不让他看,这也是错误的。所以正常的情况下,她应该让他看,让他负担生活费,这样权利义务就一致了。

  124热线提示:

   

  l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l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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