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800万个人房屋拆迁补偿款王平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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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15:13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
拆迁工地现在在每个城市可都是随地可见,按照常理,在拆迁之后,被拆迁人都可以按照标准拿到一笔补偿。可是在哈尔滨太阳岛,一个叫王平的居民却是个例外。 2003年4月17日,王平的房产被哈尔滨市政府拆除。由于王平的房屋位于哈尔滨市太阳岛地区,从2003年2月开始,哈尔滨市政府为了恢复太阳岛景区原貌,决定实施太阳岛综合改造工程,而太阳岛拆迁工程自然被列入首要工程之一,共涉及岛内公企单位64家,居民和个体户454户,王平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 据王平介绍,在这个地区,其他居民和个体户都得到了赔偿,唯独他这一户,在手续都一样的情况下,却得不到赔偿。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王平得不到赔偿呢?王平代理律师这样告诉我们…… 王平代理律师:“我们认为他(王平)的数额可能是偏大了一些,他的补偿数额确实比其他的拆迁数额偏大,因为他有七套房子,得到的补偿应该说是几百万吧。” 那么是不是因为王平的房产数额偏大,导致政府未付拆迁补偿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们记者对王平的房产进行了调查。 1995年,当时王平准备办一个涂料厂,于是就买下了哈尔滨开关厂的四栋楼和一栋厂房,并且办理了相关的房产过户和土地过户等手续。 从王平和哈尔滨开关厂签的相关过户手续看,王平的房产总共包括四栋住宅楼、一个厂房外加一个锅炉房和一间砖木结构办公场所,这7栋房产合计近6000多平方米,住宅楼4699.2平方米、非住宅1300多平方米,如果按照哈尔滨市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款是1000元/㎡,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款是1200元/㎡,在加上每平方米的322元的重置款,我们给王平粗略估计了一下,正常的话,大概是800多万元,看来的确不是一个小数目,提到这个补偿款项,王平给我们讲了发生在2003年4月5日的一件事情。 王平:当时我记得是2003年的4月5号在建设局的住宅处,有三位处长找我,一位是王老冒(音译)处长,就是住宅处的处长,一个是副处长王金波,还有一姓贾的处长,拆迁办的处长。当时见我谈的第一句是什么呢,他说的,你这个包呢,是我们的一种方案,就是怎么给你包呢,就是你1000块钱的区位补偿款就没有了,只给你重置款,每平方米300块钱。 如果按照这几位处长说的只给每平方米300多块钱的重置款的话,王平只可以拿到近200万元,与正常补偿款相差600多万,那么政府又是以什么理由没有给付每平方米1000块钱的区位补偿费,而只给每平方米300块钱的重置款呢? 据王平介绍,每平方米只给他300块钱的重置款原因是因为相关部门说他这里有“毛病”,而且“毛病”还不小,如果让检察院、纪检委、公安局来查的话,问题就更严重了?所以,才决定每平方米只给他300块钱的重置款,他们也就不查了。 有毛病,又为什么不查了,到底有什么毛病呢?记者找到了原哈尔滨市太阳岛地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指挥部的副主任。 原太阳岛地区工程指挥部副主任 王金波:办证、取得证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取那些证?土地证、房产证。这个就是说有一定的违规取证方面,有一些这方面的问题?这个未经部门记录,我也不好回答你,有关部门也记录下,应该是有记录的,我不知道这些情况,是纪委还是哪个部门调查,纪委吧,至于合不合法,这事最后法院起诉,从法律角度来评判,要是合法,会按规定办的 我们从这位负责人口中听到了这么几个关键字“办证、土地证、合不合法”,那么王平的手续是不是存在问题呢,从当事人王平向我们提供的手续证件中看来,这些手续真实齐全,但是当记者仔细查看时,却发现王平的土地证居然是临时土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而且临时土地证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可是王平拥有的是普通住宅楼和厂房,他的土地证又怎么会是临时土地证呢? 原来王平所在的江北地区是属于稀空区,原来都没有土地证,是历史遗留问题。然而,王平的房子是1983年市政府修建的,当时并不是王平个人所建。因此,确切地说,王平的房屋的土地的确是临时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法的规定,临时土地证在两年内不能建筑永久性的建筑。而王平的房屋确实又是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一个永久性的建筑。可见王平当时取得这个临时土地使用证,应该说政府发放的时候是一个疏忽。 王平:临时,当时这个地方不给开这正式土地证,都没有,我们这块居民是有一百多户吧,工商户七户,情况跟我都是一样的。 虽然是一个临时土地证,可是倒也让王平心里感到塌实。但是,在5月19日有关部门通知王平参加的太阳岛会议上,哈尔滨市纪检委、房地局、土地局等七八个单位的负责人,当场宣布,对王平的产权证予以注销。原因就是王平的土地使用证已经到期。 从最后一次王平申请的临时房产证中,我们看到临时房产证的到期时间是2002年2月25日,而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注销王平房屋所有权证的这份决定当中,我们看到政府的理由是,临时土地证已经过期一年零两个月,所以政府给予注销。可是王平的代理律师对此却有不同意见。 王平律师:他每年都在换证,那么恰恰到了他在拆迁安置的时候,政府不给他发证了,那么又将房产证注销了,我们认为,政府对待王平的拆迁问题上还是存在着一些过错的行为,那么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由于政府的上述错误,致使王平几百万元的拆迁费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王平的临时土地证被注销后,王平曾经就此事要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撤消房产住宅局关于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那份决定,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此的结果是维持房产住宅局的决定。 记者在相关文件中看到,即使没有合法产权和使用权证照的也可以得到每平方米900元的补偿,而且事实上,许多无合法产权和使用权证照的居民也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何况王平还拥有临时产权证。于是他多次试图与政府就此事进行协商,但是政府一直未就此事给予答复。记者就此采访到了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杨伟东。 行政法专家杨伟东:问题的实质是政府真的成为了一个拆迁人,他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拆迁,他又是一个拆迁的实施者,又是一个拆迁过程中的裁决者,那么如何能够保障拆迁顺利进行,给当事人一种公正、公平的印象,尤其是补偿方面的问题,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印象,这是我们现行法律体制没有完全解决的一个问题 记者在发稿前夕,从王平代理律师那里得知,2004年5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已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作出答复,明确了拆迁人是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哈尔滨市太阳岛地区综合整治改造指挥部,按法律规定,本案将由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进行裁决,行政复议主体为哈尔滨市政府,现在行政复议正在按程序进行中。 一份被拆掉的七栋房产、一笔迟而不发的补偿巨款、一张被注销的临时房产证,由于种种原因,让这桩看起来普通的拆迁补偿纠纷案却显得如此复杂,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的复杂,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王平的代理律师在最后表示如果王平对行政复议不满意,对本案将来在法庭上还会有一个关于补偿的诉讼。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