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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住房即可落户口 广东明起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31日17:46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12月31日电(记者肖文峰) 近日,广东省公安厅发出通知,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实施广东省政府最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办法。主要措施有:

  ——2002年1月1日起,新制发的广东省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也将不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打印户口性质项目,“户别”一栏,一律按规定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原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已加盖或打印的,将结合当地的
实际情况,在日常户口管理工作中逐步予以更新。

  广东省内户口迁移,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各地不得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得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迁入广东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广东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凡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狩猎等行业的人口,以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其他从事工业、商业、服务、管理等行业的人口,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原国营农场、林场、经济作物种植场职工,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在校的大、中专(含技校)学生户口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未成年的小孩迁移,属随迁的,根据其随迁亲属的户口性质迁移,单独迁移的,根据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迁移。

  ——就读于广东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本省生源,入学时不需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入学后,由学校统一造册,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毕业后,注销学校暂住登记,落实单位的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因家庭户籍变动的,学生户口也应予随迁。

  就读于外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广东生源,入学时仍需按国家现有规定,将户口迁往省外院校;在广东大、中专(含技校)院校就读的非广东生源,入学时需将户口迁至省内院校,毕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迁移。

  ——在广东省范围内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可迁入户口;在此之前已购买商品房,并已入住尚未入户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年内逐步予以解决。商品房和自建住宅,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申请入户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商品房可以是一次性付款购买或是银行按揭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凭房产证入户;银行按揭的凭房产证复印件入户。一套商品房只允许房产所有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转让后的商品房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属合资购买的成套商品房,只允许其中的一个家庭入户。具体入户条件由各市、县确定。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广东省投资兴办实业、捐办公益事业,投资及捐赠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可准予其境内亲属落户。外地居民前来投资兴办实业、捐办公益事业,有一定投资额或年纳税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可准许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具体的投资、捐赠、纳税及入户人数标准由各市、县确定。

  ——各地(除广州、深圳外)的夫妻投靠入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随时办理迁移手续。广州、深圳两市的夫妻投靠,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入户时可对婚龄有一定限制,但不得超过5年。广州、深圳市对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尽快摸清底数,制定分期分批解决的计划,力争2005年底前全部解决。

  ——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人才,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入户时,应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技术证明以及工作合同,经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小城镇(含县城镇、建制镇)有固定住所或相对稳定生活来源的居民,准予落户。固定住所指购买、自建或长期租赁(期限由各市、县确定)的合法住宅,购买、自建的房产应有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长期租赁的住宅应具有房管部门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对稳定生活来源指务工经商、兴办第二、三产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原已办理地方城镇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性质户口的人员,各地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现仍在城镇居住的,在其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对已长期不在城镇居住而户口空挂在城镇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

  广东省公安厅的这份通知指出,广东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既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推进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城市化发展进程,彻底解决“二元结构”体制矛盾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城乡户口管理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更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

  通知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计划、体改、计生、民政、统计、土地管理、建设、劳动保障、卫生、教育等多个部门,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关注的程度高,各级公安机关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妥善处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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