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在公众场合———公交车上非礼妇女,这是一个普通的流氓事件。但在有些舆论看来,此一流氓事件却不是马克非礼妇女,而是美国人马克非礼中国妇女。于是,原本简单的事情就变得复杂和怪异。许多地方的报纸在转载这一消息时,几乎不约而同地用了这样的标题:“美国人非礼中国妇女”。某报的评论文章说:“无论他是什么人,都属人神共愤。但正因为他是个美国人,才令事件显得没那么简单。”某报的编者文章直接联系到“最爱把假人权的帽子拉出来,对全世界国家的人权说三道四的是美国人;最爱穿上一件自称为文明的 外衣,对别国的国情、制度指手画脚的是美国人;最爱标榜自己的国度是离人间天堂最近的也是美国人”,质问:“是不是这样的人就可以肆意侮辱别国的人呢?”谁都知道,答案是否定的。至于文章中“我们中国人是再也不会容忍外国佬欺辱我们的同胞了”,亦属过分敏感。
我们应该平心静气地承认,那件事不是人家推荐马克来干的,那只是个人行为,是一起孤立事件,与其国籍无关,只与他自己的素质有关。这样的流氓滋事,并不是人间罕见。所以,无论美国的教育水平有多高,标榜的素质多么高,都应该还有这样的“流氓”。你看人家时常把“性骚扰”当成“男女之大防”,郑重立法对待,也说明问题。所以,这件事的确是“偶然”的。硬生生拉一个国家来垫背实属不智,也不利于维护自身权利和法律尊严。
马克在中国犯事,就按中国的法律办,该受什么处罚,就怎么处罚。惩罚他不等于惩罚了他的国家。同样,受“洋咸猪手”骚扰者本人,维护自己的尊严也不必往“国家尊严”上扯。骚扰妇女违法,人家国家的法律都严厉惩罚的事,咱们有什么不好意思的呢?索赔对于她来讲,如果不是第一位的,至少也是很重要的。她居然发扬某种传统,只打“国格”官司———索赔1元。还有人称赞这是“很明智”的,因为显示了志气,不是为了钱。唉,“国格”怎么比“人格”还不值钱?(何三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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