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青年马克在深圳的公共汽车上非礼中国少妇郭某,引得舆论哗然。郭某表示,要把马克送上法庭,并索赔一元钱。她说,这是向所有人表明,我状告马克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让马克为他的不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姑且不论索赔一元能否“让马克为他的不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单看郭女士为什么只索赔一元就颇值深思:明明是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却要“向所有人表明”?这几年类似 的事件还少吗:律师状告电信乱收费,索赔一元;记者状告公厕乱收费,索赔3角,此类官司时有所闻。和郭某一样,这些官司的原告大多首先要声明,打官司绝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替自己讨一个说法,或者是为公众讨回公道。尽管大家也都心知肚明,只值一元三角钱的公道和尊严是太没有公道太没有尊严了,可是在公众注视下的原告们还是此起彼伏地只索赔这丢在地上都未必有人捡的一元三角钱。在我看来,这样的选择是有深厚的社会公众心理或者说民族文化心理在支撑的,不然绝对不会有这么顽强的生命力。原告们之所以这样选择,完全是在个人名利和社会公众心理之间再三权衡的结果。
我一向反感通过揣测一个人的“动机”来对事物的是非进行判断,但在这里,恕我冒昧地揣测一下郭女士的“动机”。假设郭女士不是在众目睽睽下受到非礼,或者不是受到一个美国青年的非礼,这事可能不会受到舆论如此关注。郭女士可能忍气吞声,或者将对方告上法庭,并索赔十万八万的。按广东省相关地方法规规定,精神损失最低赔偿也有5万元。但是现在,事情已经迅速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郭女士受到非礼的事也已经不再是她个人的事,受损的也不再是她个人的人格尊严,而是上升到某种程度上的“国格”和“民族格”了,那么她现在就只剩下惟一明智的选择:既要打官司,为自己讨回名义上的尊严;又不能提多少精神赔偿,否则会让社会觉得她这个人精神境界不够高尚。她已经受辱了一次,不想在众人面前再受辱一次。在个人权利和社会舆论可能出现的激烈冲突之间,她只能选择其一。于是,她通过放弃个人权利以获得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我相信,没有任何头脑清醒的人会无缘无故地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郭女士的选择表面上是出于自愿,实际上是迫于某种社会舆论潜流的压力。
由是观之,我们既没有理由为郭女士叫好,也没有理由对她嘲笑和指责。真正需要反思的是我们的社会文化和大众心理,以及我们的制度设计是否太缺乏对个人权利、个人尊严的实质的而不是虚妄的、法理(法律和理性)的而不是道义(道德和名义)的严格尊重和细心呵护。我们被太多大而无当的东西遮蔽了心灵,遮蔽了自由的个人权利空间。如果让时光倒流十几二十年,我们常常听到的话是:“我不是为了饭碗,我要的是工作的权利,是为社会作贡献的机会啊!”以及“医生,你们快治好我的病吧,我还年轻,还能为社会作贡献”诸如此类,这和今天的“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公道和尊严”又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呢?
只有在一个个人权利意识扭曲的社会,才会经常出现“不是为了……而是为了……”的“索赔一元官司”,因为人们还不敢为个人权利大肆张扬,而必须先扯起一面冠冕堂皇的大旗,才能够争得自己可怜的一点权利。而在这个过程中,又无一例外地必须以先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作代价。争取个人权利,必须附加诸多虚妄的理想,以及大而无当的外在条件。是不是这样,大家都想一想。(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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