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来,一个名叫马克的美国人在深圳市民中间引起了众怒。这位田纳西州某大学的心理学研究生在中国劣迹斑斑:3月9日,他在公共汽车上揭开一名中国妇女的衬衫,公然调戏;3月10日,他又闯进一家饭店抢冰柜中的啤酒喝,并将前来制止的女服务员推倒在地。
据媒体报道,此人曾多次在公共场所有过类似行为,甚至在向受辱的中国妇女道歉时,他仍然嘻皮笑脸、不思悔改。像这种肆意违法、对别国社会道德和公民人格毫不尊重的外 国公民,他的法律定义只能是:外国流氓。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惩治这类严重扰乱我国社会秩序的外国流氓呢?深圳警方责令这位美国公民向受害者公开致歉。对此,有深圳市民认为处罚畸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中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责令致歉”根本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3种法定处罚种类之一。
由此可以断定:美国公民马克3月9日在深圳实施的侮辱妇女的行为,并没有受到中国治安管理部门的适当处罚。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马克的行为不仅不符合我国的一般道德标准,而且影响了公共治安。根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中国女性对自己的身体、尤其是敏感部位的保护比较传统,即便是无意碰到,行为人也应该解释和道歉,更何况扯动女士上衣的扣子。马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该女士的人身权和人格权,应当承担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法律责任。
这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提出了支持受害者依法行使诉权的建议,据有关报道,受害者已准备向法院提起标的为1元的名誉侵权诉讼。然而,如何运用公法手段,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公民予以刑事或行政处罚,却是涉及一国司法主权的重大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在外国加害人的行为尚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拘留中的一种或几种行政处罚,而不存在深圳警方所称的“涉外案件比较慎重,要经过市公安局外事办允许”的情况。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除非违法者享有外交豁免权,否则,他的一切违法行为将受到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司法对待。
至于来华访学的美国公民马克,显然不是享受司法豁免的外交人员,对于他的治安行政处分,没有任何必要因为涉及外国人而“慎重处理”。以非常不规范的“责令致歉”代替对其进行法定的行政处罚,则更令人无从领会。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不仅经济领域、而且社会生活领域的外国人违法犯罪现象必将不断增多。我们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的普遍原则,不允许任何违法者游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之外。(杨亮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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