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4月4日电(记者邓新建通讯员张慧鹏周华娆)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4月1日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实施了《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轻刑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个全国创先实施的规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工作,提高刑事审判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及时惩治犯罪分子,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据广东高院负责人介绍,轻刑案件一般是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处罚较轻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以广东省来说,全省法院审判的刑事第一审案中,轻刑案件占40%左右。这类案件的基本特点就是案情比较简单,犯罪事实和证据容易搞清楚。实施简易程序意义重大:一是法官一个人就可以审判;二是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律规定必须在20日以内办结。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不能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即公诉案件,以及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自诉案件,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对被告人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单处罚金的案件;二是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定、充分,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否认;三是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自诉案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不告不理”的案件有四类: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二是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据悉,南海市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受理一起抢夺案,2002年1月8日开庭审理只用15分钟,便作出一审判决,从受理到判决只有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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