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在执行前被远在千里之外的最高人民法院急令暂缓执行!这起最近发生在陕西延安的“枪下留人”事件,不仅因其高度的戏剧性而迅速广为传播,更因其人命关天的惊心动魄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有人称之为“我国法律史上的奇迹”。而在我看来,这类“古已有之”的戏剧性场面仍然发生在追求现代法治的今天,却无论如何不是法治的福音。我们在深深感佩于相关的刑辩律师朱占平,以及当机立断有条不紊地下达指令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李武清副庭长的同时,更为我们相关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中的一些漏洞而深深 担忧。我特意记下朱占平律师和李武清法官的名字,他们的名字值得我们记住,法律的精神、生命的尊严和质量需要非常多像他们一样的人点点滴滴去坚守、去捍卫,现行法律和司法活动中的不足和漏洞,也需要这样的人去提醒、去修补。
专家学者、业内人士和社会批评家们对最高法院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发表了许多看法,我所关注的却是本案暴露出的一些细节问题。这些致命的“细节”问题,或者说是程序问题不解决,就是像古代一样建立起“三复奏”、“五复奏”的制度,恐怕也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还是看细节问题吧:
一、在起诉阶段,本案起初被认为“证据不足”,退回补侦。结果却转了一圈未补充任何材料,就提起公诉了。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事情的起因轻描淡写说成“因琐事发生争吵”,而案卷中的全部证据,模糊不清,疑点多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就判决董伟死刑。
这里可以折射出公检法三者的关系,就是学者专家们所说的,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是公检法三位一体流水作业的线性结构,而不是控辩双方平等、法院居中的三角平衡结构。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是: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也就是说,公安做成什么,检察院就得端什么,法院就得吃什么,是公安、警察主导,而非法院主导。公安是龙头地位,而不是法院是龙头地位。结果,检察官无权“指挥”警察,虽“证据不足”,检察院却照样提起公诉,法院照判不误。
二、在董伟一案中,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当事人、律师无法及时知道终审结果。在陕西省高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后,朱占平律师直至4月27日才知道结果,还是他打电话去询问才得知的,这时离执行董伟死刑只有两天时间。而董伟的父母知道自己的儿子在被执行死刑是在4月28日。这让当事人几乎没有时间去获得救济。
三、“我们只能一套人马两套程序(指终审程序和复核程序———作者注)一起走,即使是内设机构(指省高级法院内设专门的复核机构———作者注)也不可取,因为审委会最终只有一个。要解决这个问题,那应该是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考虑的事情。”这是陕西省高院负责此案的刑一庭庭长说的话。也就是说,终审和复核在同一机构,自己审判,自己监督,所谓复核和监督,已经名存实亡了。
四、自始至终,我们没有看到检察机关在这个案件中行使监督权。事实上,这个问题和上述问题一样尴尬,因为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检察院既是公诉机关,也是司法监督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如何是好?
在这里,关键中的关键是如何建立起控辩双方平等均势、法院超然中立的合理的刑事审判框架,改变以往由控方主导、辩方被晾在一旁甚至被排挤打压的不合理状态。什么时候刑辩律师不再尴尬和被排挤被忽视,而和控方———检察机关站在了完全平等重要的地位上,什么时候我们的刑事审判制度就趋近成熟。可以说,刑事审判和刑事辩护状况如何,是考查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法治水平的极其重要的标尺。这不仅是死刑犯的生命线,也是我们大家的生命线。人世间许多罪过都可以弥补和挽救,人死了就再也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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