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9月28日电(记者王瑾) 只要在广西的任何一个城市有合法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都可以拿到所在城市的常住户口,这是记者今天从广西区公安厅获悉的。
“改革放宽了户口迁移范围,凡是有合法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实施范围从过去的县及县级市扩大到地级市。”广西区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人 说,“此项举措的最大受益者是农村富余劳动力。”
据统计,2001年广西的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17.7%,低于全国平均数9个百分点。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后,“农转非”的计划管理成为历史,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办理了城镇户口后,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
据介绍,新的户籍管理制度还改变了过去只允许父母投靠子女、不允许子女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单向选择。户籍制度规定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迁到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同时,子女及其家庭成员也可以迁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新政策还鼓励在广西投资经营和兴办实业的人员落户。凡投资或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只要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投资者、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以及聘用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
新的落户政策还允许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的外省、市、自治区人才先落户、后择业。持有广西县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特殊人才优待证》的外省、市、自治区科技人员,本人不愿意将户口迁来的,户口可保留在原住地,其待遇与当地居民等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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