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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私侦”峰会触摸法律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16日10:27 中国《新闻周刊》

  “私人侦探”在中国是一种不合法的存在。该行业首次全国会议的召开,让这个带着神秘色彩的行业暴露在阳光下,同时也把许多棘手的问题摆上了台面

  本刊记者/孙亚菲

  平常的西服,平常的领带,平常的公文包,没有丝毫惹人注目的地方。他们行色匆匆
,走进高悬着“2002年中国商务信息调查行业研讨会”大红横幅的酒店里。

  若不是20余家来自全国各地媒体记者的“围追堵截”,谁也不会留心到,这些看来与普通商人无二的人士,竟是传闻中那些身怀“绝技”、神秘莫测的“私人侦探”。

  然而,对媒体的热情,“侦探”们似乎并不配合。他们在会务组报到之后,就直奔各自的房间,显得低调甚至神秘。

  12月6日,重庆。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中国私人侦探峰会”,就在这样的氛围中拉开了帷幕。

  犹抱琵琶

  “他们更像是在作秀。不过,这是一场有意义的秀,让一直处于半公开、半地下状态的私人侦探浮出水面,是政府和社会该正视的时候了。”来自上海的参会代表何建平说。

  与大多数参会代表一样,何建平的公司也挂着“商务咨询事务所”的名头。他的事务所成立于两年前,在注册登记时确定了三个经营范围:会务代理、商务咨询服务和企业形象策划。这样的界定,看起来完全像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咨询公司,但何说:“与其他自称从事‘调查’、‘侦探’业务的公司相比,我们的业务范围差不多。”

  五六个曾经长期在公检法系统工作、谙熟国家法律和若干侦查手段的专业人士,组成挂着“商务咨询”牌子的公司,专事商务以及民事调查业务——何建平所在事务所的模式,几乎是同行业的一个模板。

  “但我们的主要业务是商业咨询,民事方面的业务太小儿科,很少接。所以,我们不是你们所说的私人侦探,那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何建平的措辞显得小心翼翼。

  让何建平和诸多业界同行如此谨慎的,是公安部1993年颁布的91号文件。其中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开办带有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机构。此后,工商部门也以此为凭,不注册任何带有“侦查”、“侦探”字样的公司。

  然而事实上,注册在“商务咨询”类牌子下的调查公司,大多数从事着类似“私人侦探”的业务。

  敏感区域

  与敢吃第一只螃蟹、雄心勃勃的吴畏不同,前来参加会议的“福尔摩斯”们,大多显得谨小慎微。

  一位不愿意透露单位姓名的代表私下里坦率表示,“私人侦探”在中国本就属于法律禁区,现在又被媒体炒作成“私人侦探峰会”,这几乎等同于“非法聚会”,在此情况下,与会者自然要低调行事,免得给日后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徐学伟,上海《企业与法》杂志社的记者,同时也是一家商务咨询事务所的成员,具有双重身份的他掌握了不少会议动态。他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说,为减小这次会议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与会代表们在报到当晚紧急召开会议,商讨对外宣传口径问题,直到凌晨一两点。

  果然,在第二天的会议上,几个上台发言的代表都提出,希望媒体在报道时,不要使用“私人侦探”这样的字眼,更别把这次商务咨询信息行业的一次内部会议,“炒作成所谓的‘私人侦探峰会’”,以保护这个稚嫩的行业。

  徐学伟与几名参会代表,还传阅着一张题为“‘私人侦探’注册被拒、国家工商总局严令禁止”的报纸传真,内容大抵是上海两名法律界人士于“峰会”前到工商局申请注册“私人侦探社”遭到拒绝,国家工商总局一位负责人就此指出,那些打着“咨询公司”旗号而超范围经营的,按规定“应该严厉处罚”。

  “看来,还远没有到解冻的时候。”代表们感慨说。

  而在此之前的10月底,国家商标总局放开“侦探类”商标注册,重庆市邦德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抢注“邦德”商标成功,这在一些人眼里,看作是“私人侦探”解禁的一个标志。

  但邦德公司法律顾问陈婕却明确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完全是一种误解”。

  “我国在进入WTO后,商标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因而可以注册侦探类商标。但并不是说,只要注册成功,就可以开展相关业务,这还要与国家现行政策制度相一致。”陈婕介绍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体制实行双轨制,也就是说,除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外,控辩双方律师还可以取证,这中间,允许私人侦探力量介入。而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崇尚国家权威和国家暴力机器,司法体制实行单轨制,刑事调查只能由国家公安部门进行,“侦查权”属国家公共部门所有。

  “公安部91号令一天没撤或没改,私人侦探就一天不合法。”陈婕肯定地表示。

  不仅如此,上海灵达商务咨询事务所的程志文主任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不仅国家明令禁止民间使用“侦探”进行工商注册,就是“调查”二字,由于与其近似,也显得非常敏感,工商部门一般不批准“调查公司”。“在全国的同行中,叫某某调查公司的少之又少。据我所知,上海还没有一家有这个名字。”

  陈婕说,之所以国家不愿意放开私人侦探业,是因为涉及诸多法律和道德上的问题。“譬如隐私权、商业机密等等。这些概念在法律上目前本就没界定清楚,一旦私人侦查介入,有可能带来混乱。”

  暴利乱行规

  据邦德公司透露,参加此次“重庆会议”的同行,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计有60多人,参会单位40余个。而会议前,报名单位有一百多家,不少因不愿在新闻单位前抛头露面而临时取消。

  “做我们这行,真难!”一位四川参会代表有些愤愤不平地表示,尽管社会对民间调查这一行需求很大,但从业者生存并不容易。一是政策上得不到支持,致使调查机构无法正大光明开展业务。二是行业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缺乏行业自律,一些同行在开展工作时采用非法手段而遭到有关部门查处,结果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陈婕说,在过去法制不完善的时代,私力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方式。人类进入法制社会后,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公力救济成为人类文明的象征。“我们不应当回到私力救济的野蛮时代,但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公力救济的有力补充,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途径之一。”但陈婕表示,这种私力救济以不滥用权限为前提,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如何为不滥用?业内争议极大,其中典型的当数隐私权问题。

  在重庆邦德公司提供给媒体的成功案例里,就多与第三者调查有涉。

  隐私权在中国司法实践上受到法律保护。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口头宣扬的,视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第一次以“名誉权”的名义得到法律认可。

  但是,不少支持民间调查的法学界人士却认为,法律保护的是正当的隐私权,而那些侵害他人利益和权益的隐私权,法律不应该予以保护。

  “譬如第三者和包二奶的问题,目前是一种较突出的社会现象。新《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那么,配偶一方若不忠实,就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时,若保护不忠一方的隐私权,也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陈婕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不忠实一方进行调查。

  那么,这种调查的限度在哪?许多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全靠从业者自行掌握。一些调查事务所表示,对此种委托,他们会提供跟踪配偶行踪,拍摄配偶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的照片,查明第三者基本社会情况等内容的服务,“这样既合法,也足以帮助弱势一方在法律诉讼上取得有利支持”。还有极少的调查事务所私下表示,若有需要,也可提供窃听录音、偷摄“床上镜头”等业务,但条件是委托方“不能向第三方告知证据来源”。据悉,此种“业务”的起价在3万元以上,视操作难度再“上调服务价格”。

  北京立佳商务咨询事务所负责人朱远良说,巨额暴利让不少从业者甚至敢冒触犯法律的风险,造成一定社会混乱,不仅使政府部门难以下决心打开“政策口子”,同时也使社会对这个行业误解更深,严重抑制了行业的发展。

  “正如大禹治水,堵不是办法,只有疏导,才是解决之道。”朱远良说,“事实上,这个行业能够存在,自然有它存在的理由。面对目前业内复杂的状况,政府部门要做的不是逃避和压制,而是如何有效管理、引导和规范的问题。”

  吴畏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也表示,重庆会议的目的,就是希望在引起政府有关部门注意的同时,能与同行就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广泛探讨,制订行业自律准则,推动民间调查业良性前进。

  12月8日,会议最后一天,与会的40余家单位代表共同通过了《前进中的中国调查行业》文书。邦德公司的梁丹介绍说,这是一个“带有纲领性质的文字说明”,规定了行业的性质以及一些自律原则。

  “作为这次会议的重要成果,我们准备将其提交给有关部门作为参照。同时,这也将成为我们行业从业者的行动指南。”梁说。

  百亿市场?

  “一般来说,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存在的,不会在没产生某项事物前便有相关法律,而一定是在新生事物产生、发展乃至成熟后,相关法律法规才会制定出台。”上海灵达商务咨询事务所主任程志文说,中国民间调查业兴起不过十余年光景,还处在“幼年期”,想一步到位还很困难,当务之急,是“国家立法承认该行业的合法性”。

  “唯有实体合法了,程序才能真正规范,否则一切都是空话。”他说。

  比起法国人维多克1834年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私人侦探咨询机构,中国的步伐晚了一个半世纪。

  国内第一家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但很快遭到工商部门查禁而夭折。然而,强大的社会需求就此被点燃。尽管1993年公安部下发了第91号文,仍没能阻止民间调查机构日后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在全国遍地“开花”。一位来自广东的代表说,带有民间调查机构性质的“商务咨询公司”在大城市发展十分红火,仅北京、上海两地,就超过300家。

  “公力救济总有设计不周全、力所不及之处。另外,一些民事、刑事自诉案件,也需要私力救济来补充。”陈婕的观点是:强大的社会需求为“私人侦探业”的存在提供了合理依据,而法律依据,则来自分清“侦查权”和“调查权”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这也正是在‘私人侦探’是否合法问题上争议最大的部分。”

  对于这两种权力,法学专家的解释是:“侦查权”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带有强制性的一项权力,包括调查、调取、传唤、留置、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搜查、扣押等一系列侦查行为,含有不可抗力之性质,由特定机关或部门行使,代表和体现国家意志。

  而“调查权”是为了了解事实真相而开展查错、搜集、取证等活动的权利,不具强制力,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

  陈婕打了一个有意思的比方:不是每个人都是福尔摩斯。“进行调查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方法和技巧,这就给了具有专业技能的民间调查机构以生存发展的空间。”

  代表们大多认同这样的观点:中国民间调查业是一个新兴的、前景广阔的行业,存在庞大的市场需求。

  数据显示,在像美国这样私人侦探业高度发达的国家,约有160万人从业,3倍于正规警察的数量。2000年,其全行业营业额超过1000亿美元。另据报道,新加坡这样的弹丸之地,有侦探事务所五六十家。英国也有3000多家私人侦探,从业人员逾一万人。

  在会上,广东一位专事假冒伪劣产品调查的人士发言说,一些在华跨国公司每年的打假费用预算总计在80~100亿元之间,提供给同行广阔的经营空间。

  “可是,我们又分得了其中多少羹呢?这需要我们以更大的热情,更高的专业素质,去开辟这块领地。”

  法律上的坚冰也非一丝未破。

  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私人通过合法渠道制作的录音、录像,终于可以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这不仅给“私人侦探”的工作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空间,而且也为其合法开展业务找到了恰当的法律解释。

  而重庆会议能如期召开,无疑又在行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一步。据透露,此次会议不仅有几家境外私家侦探机构参加,而且还有国家司法部、公安部的官员匿名列席,倾听来自业界的声音,“一是为了掌握行业动态,二是为将来制订有关政策措施做准备。”

  “尽管‘私家侦探业’的隆冬还没结束,但我们相信,春天的脚步已经越来越近。”会上,不少中国的“福尔摩斯”都做了如是乐观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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