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身份证法: 居民身份证将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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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11:4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 沈路涛 邹声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 这部法律规定,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如下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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