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籍管理制度有变 新生儿户口随父随母自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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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02:56 东方网 | ||||
东方网8月20日消息:上海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今天公布了落实公安部30项便民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七项户籍管理措施中一项已经实行,其余六项的具体执行办法是: 关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户口迁移问题。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指原系本市常住户口,后考取本市或外省市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上海。 关于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问题。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从本市迁入西部地区的,现返沪工作、生活,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 关于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户口迁移问题。自2003年8月7日起,凡本市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关于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问题。凡是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凭出生证、父母的结婚证明和其他必须的证明,既可以在其父亲也可以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关于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问题。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关于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问题。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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