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人民大学博导杨大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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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17:57 新浪观察 | |||
本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传来消息,男女同龄退休有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尽管这个实行了十几年也争论了十几年的规定可能就要走到终点,但是女性为争取权利所做出的努力始终未曾停息。女性要自立,但是面对大批姐妹下岗、失业,妇女的赖以生存的经济地位又该如何去保障? 被采访人: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高级顾问。 新浪观察:参加本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不少代表都建议将“男女同龄退休”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您认为让女人比男人早退休是对女性的歧视吗? 杨大文:这是老话题了,当时起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候,我是起草组成员,对这个问题做过调查,当时法律没有涉及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这样的,一般来说不到退休年龄退休就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所以同龄退休是可行的,但如果自愿的话,要让女性有权提前5年退休,这样就可以兼顾各种情况。有些女性官员啊,科技人员啊,她们都想争取晚一点退休,和男子一样。但是也有在第一线上的从事体力活较重的一些女工,就认为到了五十几岁已经不适应她的工作了,所以我就觉得可以同龄退休,但是给女性选择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了。 新浪观察:几年前有经济学家提出了“男人留岗,女人回家”的主张,以此获得更多的“饭碗”,您对此有何评价? 杨大文:这也是十几年以前就有的说法,主张妇女回家,或者半个工作制来解决失业、待岗这样的问题。我个人觉得目前恐怕不太可行。我想很多妇女组织也不会同意这种做法。如果按照很传统的马克思妇女理论,认为妇女只有参加社会劳动才是彻底解放的根本道路,恩格斯在这方面都有很多论述。我觉得这个主张不能“一刀切”,各人都有各人的情况,不要那么强烈的反对妇女回家就可以了。应该根据本人的情况、家庭的情况让当事人能有个人选择的自由,她觉得丈夫的收入可以,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都没问题,她愿意当全职太太,当然是可以的。已婚妇女要不要回家,我觉得不要提倡,但是也不要反对。各个家庭情况的差异是很大的,有些女性家庭的收入不多,要加强子女的教育,再加上雇保姆,必须出去工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自由选择。 新浪观察:男女在用工方面不同待遇不仅体现在退休上,还可能体现在诸如下岗、性骚扰等方面,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让新招来的女大学生签定5年之内不怀孕的协议。您觉得这些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吗? 杨大文:目前女性就业难,下岗比例比男性大,我觉得这些问题应当这样考虑。首先我们说男女两性的平等的。另外也看到女性作为一个社会群体跟男性不同,她有自身的特点,女性是生育最直接的主体,要生儿育女主要是女性,怀孕、分娩,抚养孩子,很多复杂的工作女性的负担更重,所以女性应当有一些不同于男性的特殊权益。但首先要纠正个观念,女性由于特点而带来的问题,它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人类社会如果不生育,社会就不可能持续发展。所以承认女性生育对社会所做的贡献,社会应该给予补偿。但是社会现在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过去我们的调研中发现女性就业难,下岗多,它有深层次的经济原因,不仅仅是观念上的重男轻女。举例来说,我过去做过一些调研,发现女工集中的单位就会有一个经济效益的问题,比如北京几个大的棉纺厂,女工特别多,特别是挡车工,结婚啊,产假啊,各种补助,这些成本都是由本单位来负担了。但是男性集中的单位就没有这方面的支出。所以用人单位觉得用女性职工成本高。社会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我曾经提出过建议,女工多的单位是否可以在税收上享受减、免税的待遇,用这种办法来调节。比如对生育进行统筹,费用不用本单位来负责,由全社会来负责。男工多的单位也要按照人数出生育基金。全国范围调节使用。用这样一系列办法有助于缓解女工就业难、下岗多的问题。 至于订保证不怀孕的协议这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单位无权限制或剥夺录用人员的生育权。法律也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生育、怀孕为理由辞退她们。 新浪观察:有一种说法是给女性照顾就是差别对待,实际上就是一种“歧视”,您怎么看? 杨大文:我不是这样看的。有些问题就是要差别对待的,如果完全一视同仁,只是貌似公正,不利于男女平等。多年来男女地位不平等的后果不可能在短时期消除,因此就某些问题要对女性采取特殊的保护才有利于男女平等的实现。如果不考虑社会情况,光强调一视同仁,那往往就会给妇女权利的享受和行使带来困难。 新浪观察:目前我国的妇女工作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什么?该如何解决? 杨大文:这次正在做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前期工作,我也担任修改组成员。我在会上一再呼吁,这次修改要“立足现实、重在保障”。我们国家已经从政府这一级相当重视妇女保障问题了。这和西方国家还不一样,有些国家在提高妇女地位、扩大妇女权利方面可能会遭到一些保守人士的反对,有时还会受到宗教势力干扰。我们国家这些问题都不存在,大家都很主张保护妇女权利。对我们来说一个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个就是受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制约,有些保障措施虽然规定非常理想完美,但有时做不到。经济上做不到,地区发展也不平衡。所以当年起草《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有这个指导思想,对那些有必要规定、又有可能实现的问题就规定得具体一些,对那些虽然有必要但一时无法做到的就规定得比较原则一些,那么将来各地可以制定办法,条件好的地区可以更完善一些。 这次还是要立足现实,目的还是要多做一些协调性、保障性、程序性、制裁性的规定,使妇女权益保障真正落到实处,使妇女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有好的法律对策。 最重要的问题还是生存和发展。所以我觉得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应该是重点考虑。现在女性有些热点问题,什么家庭暴力、性骚扰、婚内强奸也应该考虑,但是不要喧宾夺主,光注意这些问题而忘记了最根本的,那就是要保障妇女劳动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要保障妇女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同时让她们得到更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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