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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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15:12 南京《周末》 | ||||||||
潘多拉 这是本公司最新推出的“酒后杀人险”,你买一份吧!没准哪天你喝醉了酒莫名其妙杀了人,你不用担心,本公司将负责向死者家属支付赔款,为死者料理后事,为你省下一大笔钱,多合适啊……
上面是我免费为国内一家保险公司的所谓“酒后驾车险”设计的广告词。该险种的正式名称叫“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投保的司机如果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伤,保险公司将不失时机地站出来,替司机向受害者支付70%的经济赔偿。有人嫌它的正式名称太过晦涩,直接称之为“酒后驾车险”。而我嫌“酒后驾车险”仍然太含蓄,远不如叫“酒后杀人险”直白明了。 司机一旦驾车上路,由于每时每刻都关系到其他行人、车辆、司机和乘客的安全,他的汽车就具有了某种公共物品的特征,他的驾驶也就具有了某种公共行为的性质,因此喝酒这一私人行为也就很可能对公共利益构成重大危险。一个司机如果具有起码的理性和责任感,他就应该绝对避免驾车前喝酒或酒后驾车。交通管理部门严惩司机酒后驾车的行为,说白了就是为了防止司机酒后杀人。 孰料有精明的保险公司竟然从中找到了商机,要为那些贪杯而缺德的司机酒后驾车提供“经济担保”;而中国保监会居然在社会各界对“酒后驾车险”大加挞伐,保险公司快要招架不住的时候,挺身而出为其鼓掌加油,称“‘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见《北京青年报》8月22日) 可是,“酒后驾车险”与其他汽车险种的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他险种涉及的险情大多是难以预料或控制的,而“酒后驾车险”涉及的险情却是可以从根本上进行预料或控制的——这个“根本”就是驾驶员根本就不准酒后驾车。为一种原本可以控制而且必须严厉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险(尽管保险责任相当有限),必然要在事实上对投保人的违法犯罪倾向产生某种保障甚至鼓励作用(哪怕只是通过及时向受害人支付赔款而减轻投保人的负罪感),否则,投保人根本不会有多大的积极性,保险公司也不会对该险种的前景充满信心了。 司机掏钱买保险,酒后驾车撞死了人,保险公司掏钱赔偿,再没有比这更简单便捷的交易了——保险公司的眼里只有钱,他们眼里的几个小钱就足以打发受害者的健康与生命。照着“酒后驾车险”即“酒后杀人险”的思路,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设计出一个“故意杀人险”,在大街上碰到个人就凑过去套近乎:“买一份故意杀人险吧,没准儿你哪天就杀人了呢!”如果有人提出批评,他们则大可理直气壮振振有辞:“怎么啦,谁说我们鼓励故意杀人了?我们的险种可以帮助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有什么不对吗?预防和打击故意杀人是公安机关的责任,我们只管卖保险挣钱,有什么错吗?” 到那个时候,保监会还能说什么呢?既然他们旗帜鲜明地支持过“酒后驾车险”,他们又有什么理由不支持“故意杀人险”呢? 相关专题:南京《周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