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法延伸工会“交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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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13: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高铸成)广东深圳市总工会起草拟订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深圳实际,对《工会法》规定的工会交涉权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延伸,从法制的源头对职工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8月27日,该《实施办法》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交涉权,可在执行中,往往遇到交涉权因规定 押职工有效证件、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或者暴力侵害职工生命健康权”的具体表述。凡出现《工会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和上述四种情形,工会都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 《实施办法》还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时,具有下列权利:(一)向用人单位或者知情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其它证明材料;(二)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三)因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导致停工、怠工的,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张宝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实施办法》是市总工会在深入调研并结合深圳市劳动关系的实际起草拟订的,旨在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