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只要是违法事实就可以示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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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10:16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杨涛 北京法院系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人性化的司法措施,如开庭时不准对被告人摁头,不对被告人上手铐,给犯罪嫌疑人戴头罩等。南国的广西博白县却出现与文明执法不和谐之音,执法部门大张旗鼓地把公民违法被罚的事实印在横幅上,在大街上拉出来“示众”,这在当地轰动一时。 据《南国早报》报道,博白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发现两位经营者的许可证早已过期失效,执法人员在对其出售的卷烟进行暂扣时,遭到暴力抗法,一人因此被拘留。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在博白县城及乡镇打出了多幅跨街横幅标语,标语内容为“博白镇南门塘队某某谩骂、阻碍烟草执法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标语统统采取蓝布白字格式。而蓝布白字,据当事人讲,在当地是给死人写挽联才用的。 烟草专卖局称只要是违法事实就可以宣传,只要不歪曲事实,就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无独有偶,同样在博白县城,以前也曾发生过类似拉横幅事件。博白县财政局在县城及各乡镇悬挂的宣传横幅,宣扬李某等三人殴打合江镇财政所所长刘某而被逮捕一事。今年7月18日,法院判决认为该局在县城及各乡镇悬挂的宣传横幅,内容基本真实,“没有歪曲事实诽谤原告的词语,也没有侮辱贬低原告人格的内容”;“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公布的内容不属于个人隐私”,一审判决拉横幅一方胜诉。 事情真如烟草专卖局所说或法院判决那样,只要是违法事实就可以宣传,只要不歪曲事实,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吗? 首先,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一律不能成为个人隐私?违法犯罪行为的历史存在两面性:对于本人而言,这是个人隐私,公民享有不因一次错误行为而终生被人贬低的权利;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关系到预防违法犯罪的问题,公众有知情权———所以从本质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历史是一种受限制的隐私。这种限制也仅局限于有监督、帮助职责的权力主体,以及与其在工作、生活中发生密切联系的主体,如在个人档案要进行一定年限的记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备案登记等。而烟草专卖局拉横幅大张旗鼓、大面积的宣传,其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值得商榷。 其次,在本案中,即使烟草专卖局拉横幅宣传没有歪曲事实,不存在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但用蓝布白字的表达方式贬低当事人的人格,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显属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再次,行政权力乃是法无明确授权即不可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主动张扬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权力,除非公民或媒体基于知情权要求其进行适当披露。拉横幅宣传这种类似大字报的形式,事实上给当事人造成了二次处罚,显属违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