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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百事“叛逃”百事中国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20:26 南京《周末》

  ■本报记者 赵 磊

  一波未平,又起新波。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中国)和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百事)的“仲裁风波”还未平息,“电话单”事件又掀起新的风波。

  9月24日,四川韵律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韵律)告百事中国因其高级雇员窃取四川韵律董事长兼四川百事总经理胡奉宪手机通话记录,涉嫌侵犯商业机密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原告代理律师之一,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张明图律师介绍,经过一天的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判决,一审结果将在稍后公布。

  电话单事件

  事情发生在一年半前。2002年3月29日下午,胡奉宪接到电信部门的核实电话,说有一个自称四川百事财务部的人,为了给胡报账,要求打印胡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胡立即向四川百事财务部进行核实,发现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打过这样的电话。在此之前,胡还曾接到过敲诈威胁的电话。于是,胡立刻报了案。

  当天下午,成都市郫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派3名警员前往成都市移动通讯公司青羊宫营业厅,并发现了企图获取胡奉宪电话清单的张伟。

  张伟的身份是百事中国西区公司销售部经理。为了获取胡奉宪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他通过妻子,与在成都某电信公司工作的熟人联系,谎称因公司同事交手机话费的需要,委托该工作人员将胡奉宪的手机通话清单打印出来。但没想到,胡曾要求电信部门必须经过本人同意才可以打印通话清单。

  在公安局,张伟对窃取胡奉宪手机通话记录一事予以承认,并向胡奉宪写了一份书面道歉信。由于电话单事件事发时正是四川百事和百事中国闹得不可开交的敏感时期,并且四川韵律认为相当重要的一点是,事情发生后,张伟不降反升——被调任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百事)销售总监。于是,四川韵律就把张伟作为第一被告,百事中国作为第二被告推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方就侵犯商业机密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象征性赔偿人民币1万元,并在原告所在地出版的报纸上向四川韵律及胡奉宪本人赔礼道歉。

  在9月24日的审理过程中,双方代理律师就胡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是否属商业机密、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共同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激烈辩论。第一被告张伟的代理律师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曾亚西律师认为,张的行为只能属于侵犯隐私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所谓“商业机密”第一要具备保密性,第二可以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并能被直接利用,但胡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并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也不具备直接利用性。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的周为平律师则认为,一方面,作为四川韵律的董事长,公司给胡奉宪配备的手机,承载了公司的大量决策信息。胡要通过手机实现对企业的财务、经营、产销等大量管理行为,同时还要通过手机和商业客户进行联系交往,其通话清单完全可以流露公司的客户源等商业机密;另一方面,胡的手机电话清单已经申请了保密保护,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机密“保密性”的规定。第二被告百事中国的代理律师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江敏律师表示,事发之后,百事中国曾对张伟进行过严重的警告处分,她同时强调,张伟只是借调重庆百事天府饮料公司销售总监,而且百事中国西区公司和重庆百事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其职务并不具备可比性。

  百事中国的传播总监杨美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非要按照级别比较,张伟担任的百事中国西区公司销售经理一职可以到重庆百事担任总经理了。并且,如果张是提升的话,公司肯定要作出升职宣告,但杨没看到过此类宣告,而是只看到了对张进行处分的宣告。

  “一地鸡毛”

  其实,这不过是百事中国和四川百事之间矛盾的一个插曲。在此之前,双方已经在浓缩液价格、销售区域等多个方面结下了“梁子”。电话单事件发生后的5个月——2002年8月2日,百事中国在北京召开媒体见面会,称已就有关与四川百事的争端,向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终止《中美合作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解散合作公司——四川百事,要求裁定中方合作伙伴对违规行为作出经济赔偿。

  而就在百事中国提出仲裁申请的2002年,四川百事创造了历史上最高的效益纪录,利税总额达6419万元人民币。其利润总额超过“两乐”(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在西南五省区的另外5家灌装企业利润总和的6倍,并荣列当年度全国饮料企业利润前20名。四川百事设立初期,年产目标为4万吨百事集团公司产品和8000吨中国牌号或地方牌号饮料。目前四川百事年销量约11万吨,远远超出合同预定的目标。从1996年到2002年,四川百事的利税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70%,利税总额达2亿余元人民币;净资产总额增至2.12亿元人民币;每年效益均居百事公司中国区14家灌装厂的前三位。

  这样的成绩本来合作双方都应该感到满意,为何却会出现撕破脸皮闹“离婚”的局面?周为平律师告诉记者,百事中国认为四川百事主要在7个方面存在违约行为,而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是:四川百事的股东股权发生了变化;胡奉宪作为四川百事总经理不能很好地配合百事中国的工作。这两方面其实也包含了合作伙伴更名、浓缩液价格、销售区域等方面的争议。

  合作方“变脸”

  1993年8月18日,美国百事可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公司)与四川省广播电视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实业)正式签订了《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双方约定:合作设立四川百事;合作公司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是生产、推销和经销百事公司产品及中国牌号或地方牌号软饮料;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4201360.00美元,广电实业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3%,百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百事中国出资占27%。

  “当时成立四川百事时,广电实业没钱,百事中国为它提供了无息贷款。百事中国还出资盖了厂房,提供生产设备。谁知道,本来由四川广电局全资拥有的广电实业进行了产权变更,更名为四川韵律,四川广电局在其中没有了股权。并且,变更一年后合作方才通知百事中国。百事中国在得知变更情况后,曾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召开董事会,但对方一直拒绝。”百事中国传播总监杨美虹对记者如是说。至今,百事中国一直认为其合作伙伴是广电实业,拒不承认四川韵律。

  而周为平律师则表示,广电实业与四川广电局脱钩,成为了独立法人,是我国产权方面的内部机制变化。“四川百事的股东股权其实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更名而已。”

  其实,在这个股权争议背后,还包含着浓缩液价格、销售区域等争议。

  浓缩液价格之争

  包括四川百事在内,百事在华的14个灌装厂均从百事中国进口浓缩液。向灌装厂出售浓缩液是百事中国的主要利润来源,高于其从各灌装厂的利润分成。有媒体报道称,据胡奉宪透露,百事中国在浓缩液上获得的利润相当于分红利润的3-4倍。百事中国提出调高浓缩液的价格,但百事可乐等产品却依然实行薄利多销的政策。

  四川韵律认为,如果这样做的话,卖出去的产品越多,需要的浓缩液就越多,百事中国赚的也就更多。但在饮料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批发价格不断下滑的情况下,这样做只能造成合作公司亏损。而四川韵律如果亏不起的话,百事中国就可低价收购四川韵律拥有的四川百事股权。有媒体报道称,2001年4月,四川百事针对百事中国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浓缩液供应协议》条款再次提价的意图,向原国家经贸委提出异议。结果,原国家经贸委否决了百事中国的提价要求。但杨美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根本就没有原国家经贸委否决了百事中国的提价要求一事。杨告诉记者,这几年,浓缩液的价格一分钱也没涨过。

  杨还表示,四川百事违反合约,在其销售区域之外又设立了3个办事处搞销售,影响了百事中国的整体营销规划。后来在百事中国要求下关闭了两个办事处,至于另一个现在关没关,杨表示自己不清楚。

  管理层之争

  这些就是百事中国和四川百事之间最主要的矛盾。对于四川百事的管理层,百事中国也相当不满意。杨美虹告诉记者,百事中国的董事发现四川百事总经理胡奉宪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出国10多次,且从四川百事的财务上报销。百事中国的董事便写信提出疑问,胡表示是去谈业务的。但百事中国却发现,胡去的意大利、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并没有什么公司和四川百事有业务来往。

  杨告诉记者的另一件事则与四川百事副总经理屈之的有关。根据合同规定,在广告支出上,百事中国得承担60%。但后来百事中国发现,四川百事有大量的广告费用投往一家广告公司。经过调查,百事中国发现这家公司主要由屈之的投资。而屈也是四川百事董事会的董事之一,百事中国认为这等于是把钱往自己家里搬,便出面制止了这一行为。

  2001年12月,四川百事董事会需要进行换届了,百事中国的董事提出对管理层不信任,要求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但中方董事却拒绝了这一要求。杨告诉记者,去年有一次,四川百事曾在上午通知百事中国方面的董事召开董事会,然后下午就开了,而当时百事中国这边的3名董事还都在国外。

  四川韵律的代理律师张明图则对记者表示,其实百事中国现在已经是吹毛求疵了。有一个月,四川百事使用了未经百事中国许可的包装,但随即就纠正了,却也被百事中国当作一项“罪名”。

  反过来,四川韵律认为百事中国也有许多违约的地方。张明图对记者表示,百事中国不承认四川韵律是四川百事的股东,影响了四川韵律的经营。此外,在合作合同中规定,百事中国应该帮助发展中国牌号或地方牌号软饮料,中方董事也曾在董事会上提出这一要求,但至今也没有实施。对此,杨美虹向记者解释,帮助发展中国牌号或地方牌号软饮料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需要中方提交可行性调查报告等,但中方董事只是口头提出,却一直不提交此类报告。

  在这么多大大小小的矛盾面前,双方的决裂其实只需要一个导火索。2002年8月1日上午9时,百事中国的律师和会计师一行来到四川百事门口,要求按照事先给予的通知,进行审查、审计和检查工作。但是,一行人被门卫拒之门外。第二天,百事中国就在北京召开媒体见面会,宣布已向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风波

  2003年8月7日,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决定:四川百事方面认为该案涉及多个合同,仲裁院要求百事中国方面将原先的案子分成两个平行进行的案子,并由百事中国向四川韵律支付因其不当提起仲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美元11.3万元、人民币6万元。

  这被四川百事方面看作是一次胜利。但杨美虹告诉记者的说法却是,到目前为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尚未对这一仲裁案做出任何裁决。杨表示,这次调整完全是在技术层面上,我们原先考虑到方便和合理的费用,将多项合同包容在一个诉状之中。由于仲裁院的决定,我们现在将原先的一个申请人调整为由百事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百事中国分别担任的两个案子。虽然我方将支付四川方面一些费用,但由于百事公司方面的赔偿要求尚未做出处理,这笔费用很可能将来要从四川百事方面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中扣除,因此我们尚未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补偿。总之,这一技术层面的调整与仲裁结果毫无关系,而仲裁结果主要是基于双方是否遵守了各项合同。杨还透露,10月中旬就将进行第一次听证。

  周为平则告诉记者,就在百事公司方面提出重新申请之前,四川韵律已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针对百事中国的仲裁申请。8月11日,该委员会已正式受理。周表示,按照国际惯例,在一家仲裁机构已经接受了仲裁申请之后,另一家不应再接受同样的案件。

  体制根源

  针对这起“中国入世反诉第一案”,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撇开事情本身各种琐碎的矛盾,其背后却是深刻的体制根源。

  在2002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把“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列为鼓励类,而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列为限制类。马宇认为“这很荒谬”。

  之所以出现两个“百事”之间的战争,就在于百事中国当年为了在西南地区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在成立独资企业有较大难度的情况下,不得已选择了合资这一方式。马宇指出,政府对饮料业外商投资的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是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我国政府对饮料外商投资的管理也经历了由严格计划管理到逐步放开市场调节的过程。1995年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之前,碳酸饮料的外商投资是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审批,从建立多少家灌装厂、在什么地方设厂到浓缩液供应价格等都由政府决定。这种管理方式,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不但没有达到目的,反而产生了很多矛盾。而现在除了独资放开以外,其他方面仍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据此,马提出建议,应该把“外商投资碳酸饮料生产”改为允许类;取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海关总署2002年第40号文规定的“外国牌号碳酸饮料公司必须制订发展规划,由国家经贸委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论证并核准后实施”。外商投资饮料生产,设立多少企业,生产什么品种,生产规模多大,由企业自己决定。“市场是非常灵敏的,管理部门应该认识到这一点,不需要操心的还是不要操心的好。”马宇无限感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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