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画报:“外逃贪官”好日子不多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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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6:31 外滩画报 | |
作者:李曙明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我们没少用这话告戒腐败分子不要心存幻想。然而,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得不面临的尴尬现实是:一些腐败分子手伸了,而且伸得很长--贪污受贿金额巨大,但是他们没有被捉,因为他们的腿也长得长--他们逃到国外去了,靠着贪污受贿得来的人民血汗过着逍遥自在的生活,而我们的法律却奈何他们 "外逃海外的贪官4000多名,涉案金额50多亿美元",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公布的数字。两年多过去了,我们没有看到最新的数字,但外逃贪官的名单上,却增添了不少"重量级"的人物: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正部级官员高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董明玉--这些人每个人的涉案金额都过亿。 公平和正义是任何一个社会追求的目标。干了坏事得不到惩罚,相反却过着"人上人"的生活,这还有什么正义、公平可言?而他们的命运对那些蠢蠢欲动的腐败分子更是一个不小的鼓励。如果贪官外逃风刹不住,如果反腐败的结果就是把贪官反到国外了事,不仅意味着国家财富的巨大流失,更戕害人民群众反腐败的信心。 应该说,为了使外逃贪官得到制裁,实现社会正义,我们的司法机关做了很多努力,也成功地引渡了一些腐败分子,比如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经理陈满雄和陈秋园夫妇等。但是,由于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存在一些障碍,和巨大的外逃基数相比,引渡的人数还是太微不足道了。 障碍之一是定罪。按照司法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刑事程序的根据,只能是自己国家的法律,而不可能是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如此,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我们国家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外逃贪官所在国家却并不认为是犯罪,自然也就无法启动刑事追究程序。 障碍之二是引渡。引渡问题一直都是国际司法协助中的难点之一,涉及到法律理念和双边关系等很多问题。按照国际法原则,只有签订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才有强制力要求对方予以引渡。迄今为止,与中国签署了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只有18个,美国、加拿大以及西欧等贪官逃往最多的国家,和我们都没有引渡协议,这使得引渡工作困难重重。有报道说,去年,四川省对一起外逃美国的案子,曾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了红色通缉令,由于中美双方没有引渡条约,通缉令至今石沉大海。 可喜的是,即将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将于年底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让我们看到解决上述问题的曙光。按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8条"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或给予不应有的好处,以及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时,都视其为犯罪。这样,各国在打击犯罪的范围上取得共识,避免了在是否需要刑事追究上扯皮。 在司法协助和引渡方面,《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建议缔约各国"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与之有关的证据要求"。这种规定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毕竟为日后各国间进行协调提供了依据。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在第四章"国际合作"中明确规定,反腐败公约可以成为引渡的法律依据。这样,即使没有双边引渡条约,我国也可以依据反腐败公约请求引渡。 同时,《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其本国法律中对本公约所涵盖的任何犯罪"规定一个较长的追诉时限,并在被指控犯罪的人逃避司法处置时规定更长的期限",由此来保证对外逃贪官的长期追惩。追诉期的延长,不仅意味着抓获、引渡贪官的机会的加大,也意味着贪官较长时间内的生活状态是惶惶不可终日--当把他捉回来接受人民的审判暂时还不现实的时候,惶惶不可终日的生活,显然比逍遥自在,更接近我们所认为的公平。 不过,也不要以为有了两个公约,一切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国际公约有其自身的限制,其作用还要依靠缔约国的落实才能发挥。而且,公约本身就是妥协的产物,其中一些有争议的条款和有一定执行难度的地方,都为公约不折不扣的落实留下了隐患。解决贪官外逃问题,关键还是要在国内加大反腐败的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让贪官贪不到钱,也跑不出去。 有了内部控制机制,再有包括国际合作在内的外部追惩机制,贪官的好日子真的就到头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