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逼人跳河又救人是“次道德”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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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3:37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童铁丁 据近日《华商报》报道,一对青年情侣被4名劫匪拦住实施抢劫,女青年不堪被性侵犯而跳进西安护城河内欲轻生,其中两名劫匪“于心不忍”,跳下护城河把人救了上来。 一些评论认为,劫匪的行为是一种“次道德”行为,即相对于道德来讲,是不充分、不完美的道德。 道德是与人的品行、操守及人格有关的价值,是社会伦理及价值观对人思想与行为的一种内在约束。目前,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社会道德也呈现出种种复杂的状态,以纯而又纯的理想道德,实难以概括、描述人们的社会行为。事实上,在我们提倡的高尚道德背后,的确大量存在着所谓表现为次道德的行为。比如在车祸现场,不及时上前救人而打电话给医院等等。种种次道德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是面对道德与自身利益的冲突,采取的趋利避害行为,即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履行一种较低层次的道德义务。它首要的条件是不伤害自己,同时也不违背社会规则,是强调利己而不害人,是建立在利己主义基础上的道德价值观。 劫匪逼人跳河又救人的行为,其实已经不属于社会正常的道德范畴,而是一种违反法律、侵犯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的行为。违反道德的不一定是违法,而违反法律的行为必违背社会道德,只不过劫匪在案发后选择了一种可规避更强有力的道德谴责或是法律制裁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决不能将其纳入次道德的范畴。劫匪给予当事人的“方便”是其侵害的后果造成,相对于当事人的物质与精神损失而言,根本不能放在同一天平上来衡量。不能否认“江湖道德”在某些行为和表现上可能会产生与社会一般道德重合的情况,但其实它对社会法律与道德是持蔑视态度的,它根据自身的利害关系行事,随时可能造成对社会的侵害。这种表现与次道德行为在本质上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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