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知识产权保护是世俗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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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6日13:09 经济观察报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新东方学校的判决,并没有像两年前ETS(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正式起诉它时引起的争论那样激烈。新东方败诉的结局在那时就已基本确定。两年后,惟一的变化是美方临时改变了索赔的数额——从100万变成了3000万元。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事实成立,除公开赔礼道歉外,还要赔偿1000万元。 由这起知识产权之诉引出的知识霸权问题以及对于狭隘民族主义的批判,曾令很多人 这是一个专业领域,确定或者改变诉讼请求需要具体而专业的计算工作。北京一中院亦委托专业的会计师,根据新东方学校通过侵犯对方专利和商标权之后所赚到的非法收入来计算赔偿。这个过程非常复杂,也很实际,和前一段时间大家激烈讨论的有关法治精神以及各种似是而非的所谓现代观念并不相干。 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新东方案件显示出的比较迫切的问题是,我们缺乏运用法律的技术和方法。除了惩罚违法行为以外,我们还不能迫使国外知识产权拥有者公平且合理地对待我们。 我们不反对任何有利于人类进步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但是,必须明确的一点是:知识创造过程本身是神圣的,令人激动的,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是世俗的,实用的,是和竞争以及钱财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就好比我们说法律是神圣的,但是运用法律却是十分世俗的过程一样。 所以,我们应当反对把知识产权本身过分神秘化和精神化。因为只有知识成为商品之后,才会有知识产权的概念,换句话就是,知识的创造者希望把它当成商品拿出来卖,才会先到登记机关那里去确定一下自己的所有权。既然是商品,要买卖,那当然就允许发生冲突和讨价还价。而在这个过程中,实用主义应当是首要的原则。知识产权一端是智力创造者,另一端是社会公众;一端是智力创造成果的保护,另一端是公众获得信息权的保护。任何偏颇、绝对化都会产生失衡的消极的后果。由于具有共同的理智,处在知识产权两端的人们完全可以通过谈判、妥协和讨价还价来达到一种积极的平衡的关系。这个过程是永无止境的,冲突也是永无止境的,解决的机制不仅包含在一般的商品交易规则当中,也包含在各方以及各个国家间利益的妥协中,还表现在政府承诺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和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中。在处理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人们应当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谈判技巧和策略,放弃无谓的概念化争论,走专业化道路。 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由于出色地利用了“后发优势”,在很短的时间里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百年的历程,在观念普及方面也不逊于他人。但是我们现在还缺乏利用这些法律来服务于我们的发展的经验。甚至还有人以为,一旦我们请专业人士利用相关机制和知识产权的出卖人进行谈判,就是不尊重知识产权,就是老观念复辟。这就是我们目前的差距所在。 从全球范围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争斗实际上在每一个领域、每一个时段都在不停地进行着,尤其在处于有利地位的发达国家和急于发展的第三世界之间更甚。在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谈判过程中,以印度、巴西等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一直致力于解决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过分垄断和歧视问题。除此之外,这些国家的政府也充分鼓励本国企业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合法取得其他国家的知识成果,并且尽可能地降低成本。政府本身也将主要精力用于对自己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而将其他国家的要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每个人都懂得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人类文明创造的重要作用,但未必都懂得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的谈判结果对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的现实意义,也未必能够认识到这种谈判本身的积极意义。缺乏这种谈判以及在谈判中无法达成妥协的结果,不仅会导致形成发达国家知识霸权的结果,让歧视现象泛滥,也会进一步拉大国家差距,让不平等更加突出,而在本质上,如果只有一小部分国家的科技文化发达,最终并不能导致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 对于新东方学校而言,虽败诉,但也并非收获全无,至少他们已经开始寻求其他合法途径帮助学生获取资料并且有了自主研发教学资料的行动,就像印度在谈判不成时,鼓励本国研发人员舍弃专有权解决方案,在源代码开放的LINUX系统上开发自己的软件一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