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义工更应体现“志愿”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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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15:20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林海纵 据10月19日媒体报道,从明年年初起,广州公务员将开展“社区假日义工”活动,公务员每年累计做义工时间不少于20小时,并将此纳入公务员晋升和职称评定等考核内容。 甫一看到这条消息,笔者不禁感到十分诧异。因为广州市义工联此举似乎违背了义工 所谓义工,通常指的是志愿为市民,特别是为青少年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在这个定义当中,“志愿”一词相当重要,它不仅体现了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义工的途径(是自愿的而非强迫的),而且体现出这些志愿人士的崇高精神境界。出于内心的道义感,他们愿意放弃自己的休息时间,将其用来做一些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这里的“义”,与中国传统文化里的“见义勇为”、“急公好义”其实是一个意思。 然而从这条新闻来看,广州市不仅要将公务员,甚至要将大中学生的社区工作时间以条文的形式列入晋升或德育考核条件,这就会产生两点危害: 一方面,我们当然希望整个社会都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而做义工与否可以从一个侧面体现社会的进步程度。在一个既有人做义工也有人不做义工的环境里,做义工的人无疑可以成为青年的楷模,社会的榜样。以条文的形式规定所有的人都必须做义工固然可以形成社会道德风尚突飞猛进的假象,但是在这种假象的背后却是一些人为了职务晋升和德育达标而不得不去违心从事义工的虚伪之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硬性规定做义工不利于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 其次,所谓的义工我们通常称之为“志愿者”,既然是志愿,那就必须服从于各人的道德取向,倘若作硬性规定便有侵犯人身自由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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