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税收也能“承包”给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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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1:29 法制日报 | |
作者:乔圣国 笔者发现,在山东南部的一些县里,乡镇政府将诸如生猪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等一些税种,以招标发包的形式承包给村民征收。笔者曾在当地的报纸上读到过这样一条消息:一个镇对生猪协税权公开拍卖了48.7万元,比年初计划多出21.5万元;仅用了十天累计拍得生猪(原文如此)19480头,超出年计划8590头。其中一个村正为440头生猪税任务犯愁,没想到 一个村的生猪协税权的取得要经过22轮角逐,其炙手可热程度可想而知。其中原因何在呢?那就是有利可图。 因为对于乡镇政府来说,完成尤其是超额完成生猪屠宰税或车船使用税税收任务,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取得提成和返还。而税收承包者也可以从中渔利,超出部分自然落入自己腰包,可以多拿提成或者奖励。 正是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收取税款的种种手段引人注目。一是为了尽快收取税款,承包收税的人员组成成份复杂,在极少数地方,一些横行乡里的混混青皮涉足其中,对农民滥施淫威。二是收税环节上有误,生猪屠宰税应当在屠宰环节上征收,但承包收税的村民有的为了省事对饲养生猪的农民征收屠宰税。前几年甚至有一个极端的例子,某村将生猪屠宰税按每个村民人均摊25元征收。三是包税的村民为了完成任务,采取种种不法手段,笔者曾亲眼见到一群农民在国道上拦截拖拉机收取车船使用税的情景,甚至有的追到田里对正在耕地的农用拖拉机征税,不交就卸其犁铧。这种无法无天的所谓征税,增长了纳税人尤其是农民的抵触心理,以至暴力抗法时有所闻。 由于承包基数的制定并没有科学依据,而是谁出的标底高就是谁中标,有时会出现承包数与实际数相差巨大的情况,收税时就会出现税负不均的现象。以车船使用税为例,相邻两村,一村摩托车多,可以两辆摩托车交一份税;而另一村摩托车少,则一辆车交一份税。这样,同样的车辆纳税额相差一倍,税收的严肃性也就荡然无存。 另外,由于这种承包收税的形式是按照中标数额最后一并交到乡镇政府的,于是出现了纳税者得不到完税凭证,而是白条性质的收据的现象,这更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收税款,可以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但像上述种种以招标发包承包形式收取税款的做法却是于法无据的。村民不应当也无权行使只有税务机关才能依法行使的税收征管权,更不应当对税款进行招标承包。 可以想象,如果实际税收征收数大于承包基数,超出部分自然落入承包税的村民之手,村民将征收的税款据为己有,岂不是触犯了刑律?如果实际征收数小于承包基数,欠缺部分由承包者垫付,就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28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规定,即俗话说的征收了“过头税”。 其实,税收承包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仅以承包屠宰税为例,早在199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通知,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规定,禁止包税和各种摊派或乱摊派税款的行为,禁止税费混征。不得以加强征管为理由,将应由从事生猪收购或屠宰业务的纳税人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者缴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