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社会舆论不要轻易误解“好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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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9:43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刘吉涛 深圳市司法局新近出台20条便民措施,首次以制度的形式规定,凡是符合有关条件的劳教人员都可以申请夫妻同居。这一举措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注意(10月22日《深圳法制报》)。近日在《燕赵都市报》上读到单士兵先生的文章《夫妻同居室削弱监狱惩戒职能》,对深圳司法局的新政提出质疑,认为应该对这种大墙内的“鸳鸯房”说不! 基于对事情考察的视角不同,观点的选择呈现出巨大的差别,这是十分正常的。但无论如何,支持文章的论据或者知识应该是正确的,不能似是而非。我认为单士兵的文章无论在观点还是论据上都存有缺陷,是对政策进行不适当的解读。 首先,深圳司法局目前确定的改革对象是劳教人员,而不是罪犯,两者之间存在质的差别。罪犯是触犯国家刑律,被宣布有罪的人,理应施以刑罚。但是劳教人员所受的处罚在性质上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处罚强度虽在行政处罚中是最重的,但绝不是犯罪。劳教人员除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外,享有的权利还是比较完整的。因此,让符合有关条件的劳教人员申请夫妻同居并不为过。我认为这是对劳教人员的一种正面鼓励。因为当局只是给予劳教人员一种申请权,批准权在当局,只有那些表现好的劳教人员才可能得到批准。 其次,新政策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种说法没有任何道理。劳教人员不法行为固然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国家法定机关已依法对其进行了惩罚,被劳动教养正是不法行为人承担的后果。不法行为得到惩治,这已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受害人也是公平的。劳教机关为劳教人员创造更好的改造条件是国家对劳教人员人权的尊重。劳教人员在劳教机关受到什么样的待遇与受害人没有任何关系。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的说法是不理性的态度。 再次,单先生认为:“鸳鸯房”不符合法理要求,夫妻同居权是婚姻家庭权利中的一种,它只能是那些拥有人身自由的公民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说法不科学。我认为,夫妻同居权是正常人的一种生活权利,存在于任何一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之间。这种权利并不排斥劳教人员。一则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劳教人员,甚至包括服刑人员不能享有夫妻同居权。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就是合法。二则,如果禁止劳教人员,甚至包括服刑人员享有夫妻同居权,同时也就剥夺了他们配偶的夫妻同居权。因为夫妻同居权的实现是双方行为,而不是单方行为。因此这是不人道的,也是有违法治精神的。 目前现实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劳教人员、服刑人员的待遇,改善他们的人权状况,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方向。虽然刑罚的目的是给罪犯生理和心理上造成一定“痛苦”,使之心存畏惧,不敢再触犯法律。但“痛苦”应当是一种合理的痛苦,并非越强烈越好,如果“痛苦”超出了一定范围,会引起相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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