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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陪而不审”到“职业化”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6:50 南京《周末》

  人民参与审判,实行“陪审制”,有利于司法公正,体现出国家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可以将普通百姓的价值观与法律规则互补,有利于法院作出更接近群众、更合理也更合法的判断,同时可以监督审判工作,增强审判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抑制“黑箱操作”的司法腐败,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陪审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经历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抵达现今的西方
社会,可谓薪火相传。我国封建社会是没有陪审员制度的,县太爷成判官,一人来断案,惊堂木一拍,一切都搞定。尽管到了清朝末年,西风东渐,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陪审制度,但因阻力重重而未能施行。现在虽然有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由于没有《人民陪审员法》等等原因,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问题不少。

  浙江省台州市某区上一届64名人民陪审员中,曾经出庭参加审判的只有17人,但其中个别陪审员的出庭率特别高,得了“出庭冠军”外号的陪审员一年陪审了250多次,几乎是在法院坐班陪审。据浙江《联谊报》10月25日报道,一些长期“坐班”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承担虚职,或是下岗职工,“他们经常协助人员编制少、事务多的法院进行一些接待、执行、调解等法庭日常工作,领取按天计算的陪审补助费。”悄无声息中,有的陪审员“陪而不审”,有的却把陪审当成了“职业化”的工作。

  陪而不审,是一个尚未解决好的问题。新华网7月14日曾报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109名新一届人民陪审员走马上任的消息,这些陪审员是由选民推举产生的,上一届陪审员只有两人“留任”。那么,上一届的人民陪审员是怎么“出世”的呢?是在差额选举人大代表时,“落选者成为人民陪审员”。这样“诞生”的陪审员,在办案中“陪而不审”,最终成为聋子的耳朵、法庭的花瓶,实在用不着奇怪!

  相比于许多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情况,陪审员的固定化、职业化的潜在危害更大。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一位科长,就曾是20年的陪审员,陪审了几百起案件。陪审员成为“专审员”,导致的必然结果是使他们的评判标准,和专任法官的渐趋一致,从而失去了来自民间的“非专业”观念。

  陪审陪审,是“陪”也是“审”,那就是要做到既“陪”又“审”。“陪”,意味着你是非职业的;“审”,意味着不能徒有虚名、“陪而不审”。陪审制度在两极游荡,“陪而不审”、不发挥作用的这一极还没有解决好,有些陪审员已然成为了职业化的“专审员”,走到了天天出庭的另一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设计的缺陷。

  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没错,但法官应该有工作中的“同事”——陪审员。让陪审员这样的“同事”不“同化”,那就需要优化制度环境和制度设计,就应该学一学英美的做法——一案一选、一案一任,而绝不是一干二三十年、一年中陪审两三百个案子。无论是消除“陪而不审”,还是消除“陪审员职业化”,都是依法治国之必需。

  雷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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