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新闻网:“有理”就可以违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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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11:13 千龙新闻网 | |
作者:林平顺 《南方都市报》10月22日报道,一名妇女在深圳梅林二村绿润果菜专营店行窃时被当场抓获,工作人员为了对其进行惩罚,同时也为了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开出了两个条件:要么去派出所,要么挂一块“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站在门口 《北京青年报》10月27日报道,10月23上午,顺义后沙峪镇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的学生正在上课的时候突然有人踢开教室门,正常的教学秩序被打断。与此同时,学校的水电也被断掉。原来有债主到学校讨债,为了不影响教学秩序,学校决定撤出以保护学生。 《华西都市报》10月27日报道,针对少数顾客把买来的特价商品倒手进行牟利的行为,成都一家商场发出“禁售令”,以封杀“不受欢迎的顾客”。这家商场同时将20名顾客列入一份“禁售名单”,规定禁止这些顾客购买特价商品,这份名单还被下发给其旗下的5个家电商城,并统一执行“禁售令”。 这几则新闻,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当事人双方,一方有理一方无理,有理的一方对无理的一方做出了违法的处罚,而自己却都没有受到任何的法律处罚。这就产生了一个让人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有理就可以违法吗?不可否认,偷窃者、欠债者以及黄牛们,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来说,都觉得自己是一个“理亏的人”。但是无论是商家还是债主,就算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某种侵害,也只能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相关部门来解决。他们自己也都不是国家执法机构,同时也都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赋予了他们任何执行“私法”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家对偷窃者罚款、示众等处罚均是违法行为。商家也无权擅自签发“禁售令”,对消费者进行随意的惩戒或惩罚。债主讨债,在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只能向有关部门起诉要求解决,自己也无权扣封债务人的财产。 一般说来,是违法的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商家自行“私法”的行为以及债主强制讨债的行为,除了可能面临被处罚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外,在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对这种无行政处罚权的商家和债主自行“处罚权”行为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有所规定。这也就意味着:虽然商家和债主“私法”处罚的行为,既侵害了被处罚者的权利,也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规范,但如果被处罚者不追究他们的责任的话,他们这些“私法”处罚违反行政处罚规范的行为将不用负任何的法律责任,这也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需要修改和完善的空白点之一。 商家和债主,正是抓住了偷窃者、欠债者以及黄牛们的理亏心理,算准他们一般不敢主动向法律寻求保护,所以为了自己的私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各种吃力不讨好的不必要麻烦,于是就采取了这些“私法”处罚的违法行为,私下对偷窃者、欠债者以及黄牛们进行处罚。 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那些被处罚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向“私法”处罚说“不”。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也尽快修订现有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私法”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有这样,其蔓延的趋势才能够得到有效的遏止,一些喜欢采取“私法”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才会有所收敛,同时也才使得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