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防范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更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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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19:24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瞿玉杰 据中新网10月22日报道,为防止刑讯逼供,浙江省公安机关在清理下属派出所留置室过多过滥的基础上,将对保留下来的留置、审查场所安装全程录像监控系统,全面实行留置措施网上报备制度,以确保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应当承认,浙江省此举对于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确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笔者以为,在防止刑讯逼供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比录像监控更有效。也就是说,如果被留置者起诉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那么应该由公安机关提供自己没有对起诉者进行逼供的证据。如果公安机关不能拿出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现行的司法体制,公安机关很容易对被留置者进行刑讯逼供。作为国家强力机关,公安机关相对于被留置、被审查者而言,总是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而公安机关的这种“强者地位”决定了它对留置人员进行刑讯逼供并不一定要在留置或审查场所进行,而是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在此情形下,浙江省在留置、审查场所安装全程录像监控系统来防止刑讯逼供,所起作用有限。 2001年12月31日,针对部分民事诉讼案件中受害方对举证的内容不明确、取证困难,而过错方又对举证缺乏积极性、对取证不配合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医疗纠纷、专利侵权等8种情形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中国司法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实践证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倒置,不仅保护了患者的权益,而且增强了医院的责任意识。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举证责任倒置仅仅适用于部分民事诉讼而不适用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为此,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公布类似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将刑讯逼供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惟其如此,才能从制度上防范刑讯逼供问题的出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