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司法体制纵深改革的方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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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6:10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王琳 无疑,经过这次盛会,我们有必要整合中外的集体智慧,对传统竞争力研究来一次“思维革命”。因为传统竞争力研究过于强调竞争优势弱势的寻找、比较和确认,而忽略竞争优势发挥作用的方法、条件、过程、阶段与步骤,从而使研究成果很难变成政府的决策和企业的行为。 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透露,目前中国正在酝酿新的更深层次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司法改革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民众关注的焦点。如同经济体制改革的初始阶段一样,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是在理论准备不够充分的条件下进行的。自中共十五大首次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司法机关围绕这一主题所进行的讨论和实践,不乏富有建设性的方略与纲要,有些改革也已在实际运行中得到校验。正如肖扬大法官介绍的,中国已经成功地进行了审判方式的改革,审判程序的改革,证据制度的改革,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法院体制的改革,法官选任的改革和司法管理的改革等。凡此种种努力,一定程度地保证了案件的质量,保障了公平与正义的彰显,也有效地减缓了司法公信的下降。在此意义上,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可称成绩斐然。 但从另一个角度观察,毋庸讳言,现行的司法改革中偏失亦是明显的。按香港中文大学於兴中教授的说法,“司法改革从直接参与者的角度看,由于今天总会比昨天多积累点东西,所以可能会觉得二十多年的努力成绩斐然,中国的司法制度不需根本改变;从非直接参与者的角度来观察,中国的司法改革积弊甚深,不动大手术不足以言进步。”这是因为过往的种种改革皆聚焦于法院内部机制的完善,就其实质而言,仍应归属于浅近性和边缘性的调整与改变,自然不能称之为“体制”意义上的变革。从反响来看,过往的改革又因回避了实际矛盾而难以触及司法体制病灶之根本,因而难尽如人意。其结果则是于口号、文件与制度演变之外,由来已久的素质之忧、财政之困、机制之弊、制约之失仍然在司法机关普遍积淀,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司法活动的功利化、审判管理的行政化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更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愈加显得必要而紧迫。 更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并非缺乏目标,以上重重积弊的化解其实早已有了答案,那便是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所明确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一目标本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首次获得明确,但五年中因种种因素制约并未有较大进展,后又为中共十六大报告所重申。可以想象,如果这一目标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仍不能获得突破,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很可能将长期流于口号与形式,以上种种制约司法功能实现的弊端也将无法根绝。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也为我国宪法所明文保障,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权力及资源配置,使得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无法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当司法机关在赖以运转的人、财、物等司法资源的配置上必须有求于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时,司法受制于地方(行政)也就难以避免了。“端人的碗,受人的管”,这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看来都那么自然而然。于是,地方司法机关便真正成其为地方的司法机关,而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病灶之关键正在于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现实呼唤也更显紧迫。 从现实来看,推动更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一方面,长期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为司法独立体制的确立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提供了经验资源;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为司法机关提供了足够的人才储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司法官进入机制的建立和推行又有效地提供了人才的素质保障。在此基础上,将司法体制改革引向深入,通过革故鼎新,还司法以公正、廉洁与效率,可谓适得其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