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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校方免责条款值得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5:34 南方都市报

  作者:沈峰

  据《南方都市报》11月4日报道:11月1日上午,南京师范大学4000多名大一新生及家长们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该协议中第10条这样规定,对学生自杀、自伤及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等事故,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

  笔者以为,学校与学生订立的所谓“生死协议”中,校方免责条款的制订值得商榷。首先,学生并不是天生就会解决各种问题的,这需要学习。学习的途径很多,集中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已经被历史证明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学校承担教育的责任,不仅是对孩子智能的培养,同时,也要以循序渐进的教育方式,使学生掌握和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而不能以多个“与我无关”,来盲目地代替教育管理。

  其次,学校本身就承担着学生的安全责任,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在加强教育和安全管理上下功夫,而不应指望通过“生死协议”的形式来推卸或逃避责任。如果我们教出的学生连足球也不会踢、单杠都不敢玩、不会玩,这是我们教育的悲哀。至于学生自杀、自伤的极端行为的出现,也并不能排除校方对提高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素质提高教育的缺位。因为,在学生自杀、学生之间的侵害行为以及学生擅自离开学校等问题上,学校和教师主动而积极的工作无疑会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就学校来说,其最高理想就是让学生得到最安全的呵护和最自由的成长,从最实际的甚至是最低的意义上说,也要让我们每一个有学生在校的家长尽可能感到放心。

  另外,法律对学生在校的伤害责任有明确规定,学校不能以协议书的形式改变国家法律规定。特别是学生自杀、自伤等人身伤害处理问题上,该协议还得首先遵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因为,如果学生自杀、自伤是由于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教学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中,因言语、行为等不当而导致的,学校是不应免责的,应当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法律所规定的校方应承担的责任,校方不能以与学生签订一纸“生死协议”来逃避。

  不难看出,南京师范大学与学生签订“生死协议”是不妥的,其条款过多考虑学校的免责是消极的。该大学与学生签订的“生死协议”,暴露出在新时期下我们有些学校因循守旧,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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