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不该将拉客仔示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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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7:05 信息时报 | |
作者:贺贝 深圳南头关检查站,把20多名涉嫌拉客的男女,手持“拉客仔”、“拉客婆”纸牌拍照后,在公示栏上张贴,提醒旅客不要被他们欺骗上当。消息经媒体披露后,不少人却为之叫好,这种反常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这类处罚形式目前越来越多,近日就有深圳某专营店对行窃的妇女,挂“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在门口罚站;成都某商场把20多名以特价商品倒手牟利的“不受欢迎顾客”,广为通报以拒绝他们购买特价商品。行政执法中施以“罚扫街”、“罚挂牌”的处罚,也并不鲜见。这类“示众式”处罚看似十分“解恨”,但在合法性上却大有疑问。 首先,违法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能,法院之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没有认定违法的权力;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认定之前,都不能认为有罪。“私自”认定某某人违法并加以处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其次,如果是违反行政规章要进行相应处罚,必须开具罚单并让当事人享有申诉的权利,没有履行这些规定程序,就是“程序上违法”;而张榜公布在行政罚则中是没有的,属于缺乏依据的滥处滥罚。至于商业机构,本身并没有行政处罚权,所作任何处罚都是违法的。 道理其实并不复杂,为何“示众”现象屡屡发生,这与偏袒“有理者”的社会心理有很大关系。“有理”的一方对“无理”的一方进行处罚,即使是具体行为违法,由于出于“正义”的动机,往往被憎恨“无理者”的人体谅。违法的执法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这种“宽松”的环境,对违法执法无异是一种“纵容”,难怪“示众”处罚现象此伏彼起了。 当然,如果被处罚者觉得对方违法而起诉,违法处罚者也会被追究责任,但是,“拉客”、“卖假”这类人素质极低,通常不会主动寻求法律保护,就这使违法执法者少有后顾之忧。因此,像南头关以“拉客”者照片示众这类违法行为,不能只在媒体上说说了事,而应当受到行政或法律的追究,否则,类似的违法执法行为将难以遏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