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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周末》:“低保”保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3:37 南京《周末》

  刘洪波

  11月4日,武汉媒体报道一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工人,因为打麻将赌博行为被查实而取消低保资格。在我周围,很有一些人认为,低保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决定是否发放,与领取低保的人是否打麻将无关。 近些时,围绕低保发放问题,很有过一些议论。有的地方规定领取低保的人如果有吃喝嫖赌,将取消低保;有的地方规定,领取低保的人不能
使用手机。这些规定被报道以后,都在媒体上有否定性的评论。

  有一篇评论针对“低保人员不得吃喝嫖赌”的规定,说“吃喝嫖赌行为,应当由相关法规来管理,而不能拿取消低保作为惩罚”。然而,“取消低保”是否可以算作一种惩罚,却很值得探讨。我想,对一个人发放低保,不能说是奖赏;对一个人取消低保,也不能认定为惩罚。假如一个人嫖娼,按照现行法规,应受到治安处理,这种处理是惩罚,这种处罚不以行为人是否领取低保而有所区别。吃喝嫖赌行为是否一定要进行治安处罚,并不是不可以商议的;但低保人员吃喝嫖赌应当取消低保,我想并没有什么不当之处。

  低保依收入水平而决定是否发放,所以一个人是否应当领取低保,只能看他有多少收入。同时,“收入调查”是一个相当困难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一个人的消费水平是其收入水平的客观量度。如果一个人的消费行为不具备“贫困”的特征,那么人们就有理由判断他不处于贫困状态,他也就不能享用相应的济贫政策。

  当然不排除这样的情况,一个人确实生活艰难,但他同时也有“超水平消费”的倾向。例如一个人可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然后一顿饭就把全部金额花掉,或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后去赌掉,或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后去招妓。我相信在真正处于贫困状态的人中间,这样的人是极少的,如果不幸真有这样的情况发生,那么他不再能够领到最低生活保障,也是完全合理的。

  一个人的消费水平超出“最低限度”,就不适于领取低保。不能说人不应当过好的生活,人甚至有权挥金如土,只要他不妨碍他人。低保由国家发放,但不是“见者有份”,大多数人没有领取低保,并不会产生“吃亏”之感,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否领受低保,不能拿“奖惩”的眼光来看待。

  “低保”应当只管按收入水平发放,而不管领取人怎样使用吗?我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拿某些捐赠行为来比照低保。有些捐赠行为,附带赠款用途的相应约定,例如有的赠款要求必须用于受益人接受教育,有的赠款要求必须用于受益人养老等等,如果赠款用途发生改变,约定不被执行,捐赠行为就可以中止。相似的,最低生活保障用于支付“最低限度”的生活支出,领取人的生活水平如果超出“最低限度”,他也就不必领取低保了。“低保”既称为“低保”,本身就包含着对其款项的用途的约定。对超过最低限度生活的人取消低保,不涉及相关行为的道德评价,只与“低保”的用途有关。

  最低生活保障,保的只是“最低水平的生存”,按有关人士的话说,“是拿来买米买油的”。也许我们可以讨论救济水平是否应当提高的问题,但如果在“最低生活保障”这一概念之内说话,那么打麻将赌博、吃喝嫖赌、使用手机通讯等行为,不属于“生活的必需”,自然不能由“最低生活保障”来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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