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建议人大代表辞职”中的权力错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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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15:41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潘凤亮 根据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该县人大常委会日前决定:接受熊区生等12名人大代表辞去县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这一决定打破了以往该县人大代表只要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任满一届的历史。(11月8日《北京青年报》) 依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辞职请求被接受,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溆浦县12名人大代表辞职,如果真是出于主动和自愿,那么整个辞职和表决过程都是合乎法定程序的。但具体情形是怎样的呢? 这次辞职的起因是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建议决定。一些县人大代表因为人事变动调离原选区,导致不能参加本选区的代表活动,不便履行代表职务,无法及时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因此,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建议离开原选区的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紧接着,在县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的干部上门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后,12名县人大代表“主动”递交辞去代表职务的申请。可见,辞职本身并非代表们的自发行动,而是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建议辞职决定后的被动选择。这样的决定式的建议,带给代表们的压力可想而知。 《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对于县级人大代表来说,“本行政区域”当然是指本县的区域范围,并不是就选区而言。任何法律都未规定调离原选区就可以要求代表辞职。溆浦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建议辞职决定,明显超越了自身权限。 人大代表对自己的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而不征求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就这样轻率地建议人大代表辞职,侵害了法律尊严和选民的权益。而且,只有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无权建议代表辞职。 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他们代表的不只是本选区或本单位的利益,调离了原选区并不意味着不能反映群众心声和履行职责,如果这些代表是群众拥护的,仅仅因为调离选区就建议其辞职毫无道理。“建议人大代表辞职”,是一种权力运作的偏差和错位。人大代表的地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代表职务和资格的终止只能依法进行,在法律之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妨碍甚至剥夺代表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