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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包失窃诉商家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13:04 安徽卫视

  相关专题:< 新浪网与安徽卫视联合推出热点案例再关注专题 > 

  案件背景

  2000年11月,李杏英女士到上海市扬浦区大润发超市购物,像往常一样,她先到超市入口处的自助寄存柜前存包。李女士按照操作步骤,将一元硬币投入投币口,寄存柜打印出了一个密码,李女士取回了硬币和密码纸,将包等物品放进了打开的柜子里边。(李:当时的包里边有公款5000多元。)

  关好柜子,李女士就去购物了,可是当她购完物后取包时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她按照密码条的号码按了,可箱子就是打不开。李女士急忙找来了超市服务台的工作人员,他们根据顾客的要求,打开了她所指认的箱子。(李:打开箱子后,啥也没有。就像做梦一样,我慌了。)

  李女士的包丢了,对此大润发超市解释道,自助寄存柜是经上海测试中心测试合格,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另外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都有"寄包须知"提示,上面写明了"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另外说明一旦顾客携带了贵重物品,超市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对李女士丢包一事,大润发超市认为其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第一,李女士没有按照超市规定,自行将现金放在寄存柜中;第二,无法证明李女士在寄存柜中存放5310元现金以及其它物品;第三,李女士的密码纸和她指认的箱子不符合,她有可能将包错放到另一只打开的空箱中,最后包被他人取走。对这样的说法,李女士当然不能接受。2001年8月,李女士提起了诉讼,要求该超市赔偿经济损失5310元。2002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超市该不该对自助寄存物品的遗失予以赔偿成为争议的焦点。

  (演播室)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安徽卫视的《周末断案》,欢迎您。

  《周末断案》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了,所以我们想做一个特别的样式,就是我们想说说那些老案。我们选了十个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真实案例,它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了,而且距离今天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所以当我们今天再来评说这些案子的时候,多多少少,我们可能会更冷静,同时也更客观。今天我们要讲到的这个案子,发生在2000年,地点是上海,我们来看一下当时案件的情况。

  (外拍片)

  (演播室)

  主持人:当时啊,这个案子出来之后让很多人很有同感。为什么呢?因为在超市丢东西的事,不光是在李女士身上发生过,在其他人身上也发生过。但是李女士呢把超市告上了法庭,而且这个案子在当年的上海引起轰动的另外一个原因,受理这个案子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立案的民事案件标的都应该是在五百万以上,而这个案子的标的只是五千多块钱,为什么立案?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到超市这个行业,它怎么判,对以后可能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导向,或者说引导的作用。我们今天有一位特殊的嘉宾,就是刚才大家在案中看到的丢了五千多块钱的这位李女士。有请。(掌声)

  主持人:当时您提出来让超市赔的理由是什么?为什么说他们要负责任呢?

  李杏英:因为其它超市,它们都有人看管的。哪一个顾客如果箱子的门没有关上,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把它关上。就是这个大润发(超市),周围一个人都没有。

  主持人:您觉得因为它缺乏管理。

  李杏英:对。

  主持人:这是第一个理由。

  李杏英:第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呢,因为在上海市发生了这么多事情。当时告,我是第一个告。

  主持人:您认为您如果告了,能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李杏英:哎!我想我是有充分的理由的,我心里是这样想的。

  主持人:但是,当时超市还提出来一个理由。这个理由就是,您怎么证明您的包里有五千块钱?

  李杏英:当时,我从单位是三点多钟左右出来的。我坐什么车,路程多长时间,到他们那个超市,这个都能算得出来的,我没有回家的时间,这是一点;第二点,我在领了公款以后呢,我有财务证明,所以我认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的。

  主持人:但是反过来。当时我们也注意到了啊,就是它的那个储物箱上确实留了那样的话。因为那个须知上面不是有"贵重物品,不要放在箱子里"吗?

  李杏英:贵重物品!

  主持人:但五千块也算是贵重啊。

  李杏英:也可以说是贵重的。因为这个超市离我家很近的,我经常,几乎是一个礼拜去一次到两次。有一次(放在寄存柜里的钱)比这次还多,我也放进去了,也没发生什么问题。我想进去以后带这么许多东西干什么呢?

  主持人:也就是说您没仔细看过它的那个须知。

  李杏英:我也没仔细,没仔细看过。因为它这个字也很小、很高。

  主持人:反过来就是说,因为这个事情过了三年的时间了,两年多的时间了,所以呢,我们心平气和地来讨论这个问题的话,您觉得因为您没有看这个须知,或者说没有注意这个须知,所以丢了钱,您自己多多少少有没有责任?您自己觉得。

  李杏英:没看清嘛,当然是有一点责任的。我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我以前)到超市,我原来起码要半个多小时,(现在)最多十分钟我就出来了。我心里就跳,不知怎么搞的,好象一种……

  主持人:您现在已经有超市恐惧症了。

  李杏英:哎!对。不存包的话,我很自然的进去,一点都没什么思想包袱;一存了包呢,尽管里面没什么重要东西,但是我还是心跳。

  主持人:我们现在能够感觉到,李女士很矛盾。但是谁离得了超市呢,对不对?所以今天我们来听一下现场的朋友对您的支持率有多高,好不好?同样的问题问各位。第一,你们认为李阿姨应不应该让超市赔这五千块钱?应该吗?认为应该的举手。您说,为什么应该赔?

  观众:因为她到这个超市来消费嘛。她这个包存进去以后,超市应该对她有一点责任吧。

  主持人:好。超市已经说了,不让您存贵重的东西,有一个须知。那您还存贵重的东西,责任是不是要后果自负啊?

  观众:不是说应该赔不应该赔,应该分情况而定。我觉得里头的东西,好象不应该赔吧。

  主持人:里面东西不应该赔?

  观众:对。

  主持人:为什么?

  观众:因为超市上面有警示:贵重物品要自己随身携带。

  主持人:好,我现在再问各位一个问题。商场写着须知,是不是我们每一个人去商场的时候,我们会认真读完须知,再做我们应该做的事吗?

  观众:不会。

  主持人:好,不会。那么这个须知有没有意义?你说须知没有意义,为什么?观众:因为你既然是存东西的地方嘛,你没有人在那解释,就贴个告示,不认识字的人怎么办?我就是不认识字,我可以消费啊,对吧?

  主持人:不认识字不等于没有钱。

  观众:对,我也有钱,我也有贵重物品,我也要消费啊!我认为你那个柜子摆在那个地方,就应该对顾客的财产安全起到保护作用。

  主持人:好,是不是说写个须知不一定我们都有义务要读。还有很多,我不认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告诉我说贵重物品和现金不能存,就摆脱了你们的所有责任吗?那么当年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怎么样做出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一下。

  (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李杏英要求被告上海大润发超市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演播室)

  主持人:当看到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之后,您没有上诉?

  李杏英:我想算了。只要起到这个对大家的提醒作用就可以了。

  主持人:只要警示大家就好了。

  李杏英:因为后来那个大润发超市,我这个事情发生以后,它现在工作人员就增加了。现在几个人管寄存柜了,现在好几个人管寄存柜,他们还忙得要命。一会给人家关门,一会给人家关门。

  主持人:所以您也认为您的这个诉讼起到作用了。

  李杏英:对,起到作用了。

  主持人:好了,非常感谢李女士来参加我们今天现场的讨论,而且最重要的是现场还是有一半的人在支持你。好,谢谢您,谢谢!(掌声)

  主持人: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在全国的媒体引起了比较大的反响,我们来看一下当时的情况。

  (外拍片)

  目前上海带有自动寄存柜的超市已超过3000家,全国各地类似的超市还有许多,与此同时各地因超市存包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李女士状告上海扬浦区大润发超市自助寄存柜遗失物品一案,经过两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李女士对此判决没有提出上诉,但在社会上却一石激起千层浪,《人民日报》、《上海法制报》、《新民晚报》、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等各大媒体相继报道,有些学者质疑消费者的权利何在?

  傅鼎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这个案子判下来后社会反响很大,过去对于超市寄包,这种人机交流的过程,现有法律没有确立其关系,判决也没有。对消费者来说,不要以为进了超市少了东西,就要由超市承担责任,那么超市就成了监护人,这样不对。超市的义务是有限度的。

  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商场只是一个提供放物品的地方,钥匙放在顾客的手上,从民法上讲,物品在你控制之下,那么这东西丢失后,商场不应该有赔偿责任。

  王晓玉(华东师范大学传播系教授):我觉得不公平,大卖场的提醒是可以的,不能把责任推掉。我们谁进入超市,都把规章制度先通读一遍,然后熟记在心,然后再放包,这是不可能的。

  王全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这个案子的场所是超市设置的,超市它有它的利益,为了吸引顾客。那么这个场所主人的义务到底在哪里?超市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把损害转嫁出去,如保险,在现在是否可以考虑。

  (演播室)

  主持人:这个案子为什么它有那么大的意义?为什么我们选择这个案子,作为我们老案新说的一个个案?今天我们请到了两位特约评论员一起和大家分析。一位是《中国青年报》的副总编辑陈小川先生,欢迎您!(掌声)

  另外一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叶林教授,欢迎您!(掌声)

  主持人:刚才我们现场的朋友,大多数人还是认为商场应该赔这五千块钱。可能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并不知道法院判决这个案子是以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依据来做出的。叶教授能不能帮我们分析一下?

  叶林:在这个案件当中,比如说李女士。只能够证明自己开了寄存柜或者储物箱,然后把东西放进去了,最多做到这。但是你存的是什么?并没有一个人去证明。比方说,有人可能就会说,不对啊,李女士曾经证明在单位里领了这笔钱,然后这笔钱一直在她身上。那么谁能够证明这一点呢?比如我们说,一般来讲,一个人身上的物品。比如我跟你相识,我可以转眼间把我的钱包两秒钟、三秒钟转给他。那么站在商场的角度,他怎么能够相信你在里面装了五千块钱。那么这个实际上在证据举证责任上来讲,是李女士必须要证明的。可李女士在这个案件里能证明这一点吗?因为她的钱是自身带的,并没有交给任何人,也没有一个无利害关系的人从始至终跟着她,因此她证明不了这里面确实有五千块钱。于是她就承担了一非常大的风险,就是这个诉讼当中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风险。那么你既然证明不了里面有五千块钱,那我就只能按照正常的一个包裹所包含的价值去给你。充其量就是这样的一个赔偿,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讲我觉得这是上海的法院最后在判决的时候考量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陈小川:超市存包呢,它这个现象是,实际上我觉得它是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各自承担有限的风险,就是把风险给分担掉。你不能把风险全部给超市,那超市不要开了,是吧?那超市就不要开了。那我说,下回我那里面存一钻石怎么办?因为你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我包里有什么东西,应该说最后法院的判决,我个人认为,我作为普通老百姓不是一个法学家来讲,我认为是有道理的,判得也是公道的。所以李女士自己也非常客观地讲,我也是有些责任的。另外我还觉得,它给中国人很多警示。为什么我要看你那须知?还有我听到刚才一个观众说,我要不认字呢?我有钱,难道你不想挣我的钱吗?超市碰到这种问题,就是说这个警示,超市的警示和须知是非常有必要读的。超市列这么一个须知在那,或许它不是为了那个李阿姨,它是为它自己免责的。我不知道是不是从法律上成立。

  叶林:有可能。其实陈先生说到这个免责的问题,也是这个案子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就是我贴一个告示:不许干这个,不许干那个,如果干了这些你后果自负。实际上,我们平常老百姓生活当中遇到的警告有两种,大家可能有的时候把它通常叫做警告或警示,实际上有两个意思。比如说你到了卫生间,人家说:小心地滑。这就告诉你这个地方有危险,千万别去做,这是为了你的好。但是如果说这个人真的摔倒了,也不一定商店就免掉责任。第二种情况就是说,它是一个警示。但是明确地讲,你自己把包裹存好,别的事,你要再丢了我就不管了,这叫做免责性的警示。

  主持人:但是反过来讲。陈先生,我不太同意您刚才的那个意见。就是说我们所有人在做一件什么事情的时候,我们首先接受的就是警告教育,我们首先都要把各种各样的须知都详读一遍我们才能做什么事。

  陈小川:这恰恰是我们刚刚走向一个法制社会的时候,公民不习惯的一点。这点我是吃过亏的,所以我才注意。比如在国外,饭馆里。欧美的国家,它那菜谱也跟中国似的特别简单。宫爆肉丁,宫爆什么肉,什么叫宫爆,宫爆两字什么意思?中国不解释的,中国不解释。但是西方给你解释得非常清楚,里面有花生米多少克,辣椒多少克,还有什么调料。它不是为人民服务,它是免责的。因为它这个写上以后,对不起,如果叶教授你辣椒过敏。辣椒过敏你活该,因为须知告诉你了,上面写得清清楚楚的。

  主持人:但是我们如果真的,就像刚才那位朋友说的,我们把它极端化,我不认字。

  叶林:我觉得这个事咱们应该这么看。就是一个规则的制定,不会是为一个特定的人。所以我们说。那你说,我不仅不懂英文,我不懂汉字,我只懂阿拉伯语。那我能兼顾到你阿拉伯人吗?有的时候可能就照顾不到。你得用一个普通生活标准。

  主持人:但是我们再把这须知往细里说。如果说须知上的警示都是成立的。说,凡是您看了这个须知,您就安全了,财务也安全了,人身也安全了,而且我作为一个商家,我也没责任了。针对这种开脱自己的方法,能成立吗?

  叶林:我觉得这个时候我们要看这种限制本身。或者是一种警告也好,或者责任的免除也好,这样的一个条款本身是不是公平合理的?或者说是不是损害了别人的利益?说,我告诉你呀,你们把包放在这我绝不管,丢了就丢,那么这个时候你又疏于管理。这个时候我可以说,你商家一定是有责任的。因为你在须知当中虽然这么说了,但是你真的给我开了个箱子,可是又不加以任何管理,你是有过错的。你因为过错而承担责任,并不因为它,写上了这个事情能免责就当然的免责,只是它单方面地希望免责。能不能实现免责的效果,要看法官的判断。西方国家有一个观念叫做什么呢?商场和企业你承担着社会责任。这个社会责任就包括,你要妥善地处理好你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你这个企业才是有长久生命力的。

  主持人:刚才专家提出来了一些建议。比如说在每个小箱子里安一个探头,或者在存包区安一个探头,可以监控一下,觉得这样的方法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另外就是说转移一下这个风险。比如说你超市是不是针对这个存包处做个保险,这样保了险之后,以后也不用你赔了,以后消费者自己也不用承担损失。专家的建议,您觉得有没有可操作价值?

  陈小川:这个思路有意义。我觉得这个思路……比如,为什么汽车存车,就不会像自行车存车那样出现那么多纠纷呢?因为汽车它有保险。那么超市丢包这种情况下,那要看保险公司有没有这种险种。当然,装探头是个很好的办法,这个探头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因为这个探头,假如说在此之前照过存包人的这个形象在里面,那个影象在里面,那完全可以免责。说,这是中间你取过一次,是吧?或者是这样的情况都可以。或者是不该取的人取的,至少给警方破案提供一个有利的证据。我想探头这个办法比较可行。

  主持人:寄存方,对于我们这一方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个超市是一个例子。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停自行车,因为现在自行车丢的频率比较高,但是存车的基本上都不会赔你。不会赔的理由也很简单,你放我这一天,我就收你两毛钱,然后我还得赔你一自行车。针对这种开脱自己的方法,能成立吗?

  叶林:我个人的观点更倾向于把这样的一种收费的行为,当解释为保管。你是靠这个东西营业的,既然是营业的,就有风险。这个风险可能在我们一般的,比如说制造业当中,表现为你的商品卖出去了,然后你把人家吃出毛病来了,然后人家找你索赔,这道理是一样的,所以你应该承担责任,不是说你不承担责任。那你说(这件事权利和义务)不对立,但是,你一辆车是收了两毛钱,而你一共接受了多少辆车的存放呢?你要把你所有的营业累积起来的话,你会发现,两毛钱是众多的利益当中一个组成部分。你只要收了钱,你实际上就应该承担一个管理责任。但是这个案子挺特殊的,就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李女士这个案子。可能跟这个情况有一点不同,不同在哪呢?

  主持人:不收钱。

  叶林:不收钱,对。

  主持人:在我们今天这个特殊的个案里面,超市是用免费的自动存包,而且在免费的自动存包处有了各种的须知和提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们多多少少要承担一些我们要承担的责任。所以当有人告诉我们应该注意什么的时候,我们不要把它当作耳旁风。可能一个细微的注意,对我们来讲,我们就能够保护我们的财物,保护我们的人身的安全,最重要的是免于事后出现麻烦,那么长的,那么复杂的纠纷。感谢现场的每一位朋友,感谢两位评论员的精彩评论,下周同一时间安徽卫视《周末断案》,再见。

  《周末断案》周年特辑--热点案例再关注:存包失窃诉商家

  安徽卫视11月2日首播,公共频道11月4日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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