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打官司没律师不代表正义没有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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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0:14 新京报 | |
作者:汝玉成 昨天《新京报》发表的评论员陈永苗文章《穷人的正义和每个人相关》中讲了这么一段话“如果在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踩不到法院的门槛的话,那么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没有正义可言”。这段话不过区区56个字,而作者却在这里面接连犯了两个关键性的根本性的错误,显现出了此作者对法律的不甚了解。 第一处关键性错误:“请不起律师就踩不到法院的门槛”。“请不起律师就踩不到法院的门槛”吗?当然不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明确的告诉我们,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是当事人的辩护人,在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律师是在当事人的委托和授权的前提下参加诉讼的,他们在本质上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其本身不具有提起诉讼,引发案件进行,让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利。因此,律师不能让当事人踩到法院的大门。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能够提起诉讼,引发案件的是当事人自已,广大老百姓可以自行踩到法院大门。同时民事诉讼法有个原则,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如果没有法定理由排除就必须受理。因此,在这些案件中能够踩到法院大门或者说想不想踩法院大门的是当事人自己。在刑事案件中,能够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同时法律还规定只要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就必须受理。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能否踩到法院的大门是由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决定的,也不是律师决定的。 第二个关键性错误:“请不起律师,那么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没有正义可言”。笔者认为此文作者的这一句话,可以换一个方式来理解,就是说“当案件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法官就会不公正审判,就会产生司法腐败”。 此文作者在这里同样没有搞明白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且对法官是如何审判案件的也不甚了解。法官审理案件凭的是证据和事实。只要你的证据充分并且经过了质证、认证等法定程序,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那么不管你是不是请了律师,你都会胜诉。律师不是正义的象征和化身,只要有律师参加诉讼就有正义可言是不对的。正义要靠严格的程序和证据来实现,而不是靠包括律师在内的哪个人来实现的。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