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案件信息披露应以何为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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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0:34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劳拉 两起骇人听闻的杀人案,上一周占据了各大媒体不少版面:杨新海3年来跨四省作案22起,杀死65人,11月3日在河北沧州被捕获;黄勇2年来以网络为媒介诱杀17名中学生,11月12日落网。案件细节中的凶残让闻者也不由得寒意顿生。两案有许多共同点,比如被害者人数不少、作案时间跨度都比较长等,实为近年罕见。杨新海和黄勇作案2年,假如我们能得 从几大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案件得以破获之前,警方已经获取一些案件信息,但却没有对该地区公众给予足够的披露和预警。警方的这一习惯做法让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如果案件信息得到披露,也许可以避免后来多人的受害。 杨新海杀人案中,在今年8月,所涉省份的公安部门,对系列杀人案进行并案,并得出了嫌疑人的基本特征,此后直到破案,公众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预警。黄勇连环杀人案中,失踪少年的家长有不少早先已经向警方报案,一个7万人县城内接连发生具有某种共同点的失踪案,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警惕,只能说是汇聚了失踪信息的警方没有主动让它成为足够警惕的信息。 案件发生的信息是否披露、案件进行中的信息能否披露,以及如何披露,不是绝对的事情。怕引起社会生活不安以及可能损害警方形象的担心,在这些信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预警作用面前,都是缺少理由的。 警方掌握的案件信息,是破案的重要线索,一贯我们也习惯和默认警方对案件信息的保密。而且,这一做法对及时、准确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十分奏效。但当发生类似杨新海案件的时候,案件的信息就具有了另外一层作用:它不仅是警方破案的内部信息,也是公众进行趋利避害选择安全行为的判断参照。 公安部门的作用是打击犯罪、保卫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服务公众生活,其最终目标是公众的安全。在案件信息的披露问题上,警方现在需要转变的一个思路是,应该以公众的安全为最大目标,而不是以部门的破案率为参照。虽然,破案率和公众安全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但有时候,如果单纯地以破案率为目的,就有可能带来最终目标的错位。比如,黄勇连环杀人案中,新闻报道中有这样一个细节:破案之前警方没有公布任何案情,但案子破获后,县公安局立即将案情汇报给了省公安厅。 今年8月,公安部公布便民措施30条,包括户籍、交通、出入境、消防等方面,受到公众的盛赞,被誉为“执法为民”的举措。11月22日,胡锦涛在同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谈到公安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应该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从便民措施和领导人的殷切期望,这让我们更加热盼案件信息披露思路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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