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私人企业也不能进行“乙肝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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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1:00 新京报 | |
作者:许振国 《新京报》11月18日发表评论员陈永苗社评《消除歧视呼唤“平权法”》,昨天秋风发麦署名文章《企业可以“乙肝歧视”》,对陈永苗的社论进行批评。秋风的文章看后让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首先这样的标题有错误,从文章中可以看出,作者的意思基本上是“私人企业”可以“乙肝歧视”,说成《企业可以“乙肝歧视”》,是不对的。 其次,即便是“私人企业”也一样不能“乙肝歧视”。私人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就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不管什么样的企业,当然也包括其他不同的社会组织,雇佣人员都应当基于契约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决不是无限制的。国家组织必须承担的义务,私人组织也应分担,不能一味追求“私人利益”。否则,所有的义务都由国家组织承担,这个社会还能运行下去吗?社会也就不能称之为社会了。 歧视是一个社会概念,那么社会态度对于歧视现象的出现起决定性作用。据统计,我们国家的企业组织大致为“三分天下”:公有1/3,私有1/3,合营1/3,如果把私有与合营加起来,已占国民经济的六成以上,如此之多的企业,如果都实行“乙肝歧视”或者允许“乙肝歧视”的存在,这是否表明这个社会的歧视已经达到了让人难以容忍,乙肝病人已经到了生死不如的境地了呢? 所谓“国家”,不过是“经济”和“社会”的共同体,“经济”的目标是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或者简称“效率”,“社会”的目标是追求“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公平”或“社会公正”。追求效率和实现公平,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而言,缺一不可。 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平当然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公平,例如,它包括调整贫富差距、治理贫困、消除犯罪、保护环境等等,当然也包括消除各种各样的歧视:如性别、年龄、种族、疾病(其中就包括乙肝歧视)等。如果说,中国改革发展的前20年(1979-1999年)遇到的主要是经济发展的问题,那么,它的后20年遇到的主要就是社会发展的问题,包括歧视,也包括“乙肝歧视”。这些问题的解决,决不是单靠国家组织可以一力完成的,各种各样的企业组织,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建设过程,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毕竟,《宪法》中关于公平的条文决不可以束之高阁,每个人都有工作的权利也不应是一纸空文,那么“私人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组织的组成部分,也应当为《宪法》精神的落实出一份力,而不是像秋风文一样将所谓的“空头法理”高高地摆在自己的头顶,作为逃避责任的“遮阳伞”。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