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引咎辞职规定为何“语焉不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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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0:43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刘吉涛 11月20日,《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它明确规定在9种情形下,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据11月21日《南方都市报》)。显然,四川此举将大大改善现行制度对各级党政领导监督不力的局面。但是通读这九条规定,我感觉仍有许多关键之处语焉不详。 首先,采取列举形式规定的方法,势必限制了文件的约束范围。因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错误表现形式是十分广泛的。虽然这九种最为常见,但不能排除没有其它形式的错误。只列举9条,可能致使其它未列入范围之内的错误,逍遥“法”外。要让“立规”严密起来,我感觉最好再加上一条:对其它同等性质或者危害的情形作出开放式的规定,适当扩大一下《办法》的外延。 其次,这九条新规,我研究了一下,有好几条规定与早已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存在重复。例如第二条规定:重大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第三条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第五条规定: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这些规定没有新意,在上述情况下,领导干部本来就应立即下课,引咎辞职倒显得多此一举,反而降低行政效率。 再次,《办法》中关键用词模糊,使文件的核心问题表达不清。例如文件中多次使用“重大”这个词,如重大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重大恶性事件,重大影响等等。究竟什么程度才能算得上重大,文件的制定者应当有一个进一步的说明,只有这样,才好操作,才能保证处理过程相对公开、公平。 重要文件应当像法律一样精确,或者力求精确。如果一个涉及到许多人切身利益的文件,内容规定不明确,界限含义较模糊,那么这样的文件极有可能无法被彻底落实,达不到制定者的用意。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