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立法是解决就业问题的理性之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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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0:44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刘吉涛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新拟定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新条例(草案)以法的形式对建立统一失业预警线制度、解决进城农民工就业、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等核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1月25日《齐鲁晚报》),十分清楚地规定了政府在解决就业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这较以往是非常大的进步。 把促进就业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与仅把就业问题当成政府行政任务是有很大区别的。就业问题一旦解决不好,出现重大失误,在以前至多是工作不力或者效率低下,但是以新条例(草案)为标准进行评价,则是违法的问题,有关责任人要受法律追究。 目前我国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但在此问题上,多数地方政府扮演的角色依然停留在“指导者”或“帮助者”的层次,并没有深入到就业问题的核心。 山东省把这一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我认为这是一种最理性、最有效的方法之一。首先,法规把政府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主体地位,而不仅仅是指导者与帮助者。例如,根据草案规定的失业预警线制度,当一个地方的失业率接近预警线时,当地政府应当实施应急处理方案,及时调整就业、产业和公共投资政策,促进社会就业岗位的增加。这里的“应当”在法律上是指必须履行的义务,当地政府如果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解决就业问题,就违背了法律规定。 其次,以法的形式确保了各种就业主体在就业中的平等地位。这对于稳定就业秩序是十分关键的。解决就业问题主要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增加就业岗位,二是保证平等就业。如果政府在处理就业问题中,政策性地或者实质性地偏向某个群体,甚至是表现出对某个群体的歧视,其结果将是非常消极的,不但解决不好就业问题,反而可能使这个群体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对立情绪,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这样的教训也是有的。而通过立法确保就业平等,一来权威性强,比领导讲话更权威;二来效率高,成本低。比开完大会开小会更有效。 随着就业高峰期的日益临近,各级政府部门肯定毫无例外地在研究解决就业问题,积极想办法,找出路。今天出台一个政策,明天发表个讲话。这种方式固然有用,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与其出台一大堆零零碎碎的措施,不如像山东一样,通过制定一部全局性的法规,把相关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律形式统一解决。这样做既可以节约行政资源,又可以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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