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纠防超期羁押需要独立公正司法保障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0:46 北京青年报 | |
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在全面分析超期羁押的原因与危害的基础上,特别规定了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对造成超期羁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有关责任人的纪律、法律和刑事责任。 关于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人们从各个方面进行了较充分的探讨和总结,普遍认为是由于办案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以及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没有认识到超期羁押具有违法办案和侵犯人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刑事案件大量增加造成办案力量不足,案情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出现造成办案难度增加,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不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或者宣告无罪等等。如果从司法工作的角度分析,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这样那样的限制或影响,一些法院、检察院不能很好地、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一些法官、检察官不能很好地、独立公正地办理案件,使得为数不少的案件既不能“有罪则判”,也不能“无罪放人”,就这样像一只只沙袋似的在那里“悬”着。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权力和责任也是对等的。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如果得不到充分保障,那么他们将很难对由此造成的一些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同理,如果不能保障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权力,也将很难要求他们对所办理的案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个法官办理的案件如果出现了超期羁押问题,他也许会说我其实并没有真正行使多少权力,一个法院里的超期羁押案件居高不下,法官们也许会说我们其实也有很多“苦衷”…… 不独立则无以自主,不自主则无以自负其责。为了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在此次清理中出现“边清边超”,并在今后有效防止出现新的超期羁押,必须坚定不移地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