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性骚扰的“严重后果”是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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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3:13 解放日报 | |
作者:黄波 虽然当下关于性骚扰的话题已不太新鲜,但日前某地一起性骚扰官司还是有吸引眼球的地方,因为据称它是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二审终结,法院认定,侵扰事实成立,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我同时注意到了报道中的另一段:“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与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盛某确有行为不妥之处,理应赔礼 作为一名女性,身心受到伤害,在面对世俗种种压力的情况下走上法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付出许多有形无形的代价,而且被上司“言语挑逗”、“抚摸隐私部位”、“强行亲吻”的事实已经被法院认定,但最后仅仅得到一声道歉,不知道这种胜诉叫不叫“惨胜”?法院方面作此判决的依据是: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那么在性骚扰案中,什么后果才能称得上是“严重后果”呢?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性骚扰”的统一定义,但界定它是“被迫的、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应无疑义。这种行为,和违背女性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有别,但同样是对女性人格的侮辱。如果认定“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简直等于是说“女性人格的受辱”根本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不论判决此案的法官主观上如何,从逻辑上讲,只能得出这样的推论。 性骚扰的“严重后果”是什么?只要是性骚扰,就会造成“女性人格受辱”一种后果,至于这种后果在人们的心目中严重与否,就要看社会进步和文明进化的程度了。过去有一种说法,区分古人识见高下,只需看看他对女人持何态度就够了;现在我们可以说: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如何,对性骚扰问题是否重视,是否持强硬态度应该是一个重要的标尺。我们可以看看别国的情况。美国是世界上性骚扰问题较严重的国家,同时也是为性骚扰最早立法并给予严厉惩罚的国家。曾经有4名加利福尼亚妇女因为在工作时经常受到男上司和同事用下流语言、玩笑和触摸等手段实施的性骚扰,提出赔偿要求后得到了22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这与美国社会对性骚扰问题的重视,尤其与美国司法界的强硬立场有直接关系。 前段时间,就是否应该为性骚扰专门立法的问题曾引发争议。为性骚扰立法,最主要的障碍大概是观念上的。在许多人的意识深处,对女性讲讲黄段子、揩揩油等等根本算不了什么。打破这种观念当然还有待时日,但我深感困惑的是:一般人倒还罢了,从上述案例的判决中,我们怎么看到司法界的一些人士也是如此态度呢?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